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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权人**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看艾迪升知识产权代理人如何答辩成功!

艾迪升成功案例|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43602252号“铁力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艾迪升成功案例|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是一家集科技研发、规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提供控制中心控制台和坐席管理系统产品的综合服务商,专业提供控制中心控制台和坐席管理系统产品的综合服务商。争议商标“铁力山”不仅是被申请人自2011年登记成立之初就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至今的名称,更是被申请人旗下产品服务的总品牌。

二、争议商标“铁力山”品牌经过被申请人多年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和显著识别特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法证明也不能证明其早 在争议商标提起注册申请前就已经享有“铁力山”品牌的合法在先权益。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他*权人**益和恶意行为,不属于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案情评述

本案中,围绕《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有四大关注焦点问题。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 度,进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 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 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 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的“有害于社会主 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 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 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项主张不能成立。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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