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别人是公主,靠你叽哇是日本人,靠北啦是台湾人,靠自己是光荣的打工人!!!

当你手上有点钱时,你没有没想过去跟人合伙“撞”一波互联网风口,看看能不能发一笔财,从此走上人生巅峰,享受生活?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加盟项目看得你眼花缭乱,蠢蠢欲动,觉得个个都很好。电话一拨,被销售天花乱坠一顿输出操作后,立马交钱,坐等财富从天而降。谁知苦等良久后,发现竹楼打水一场空,梦泡汤,钱泡汤。气愤之下,打算去公司与之大闹一场,要回损失,结果发现人去楼空,公司都注销了!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呢?近期我律所正好遇见这样的案例,分享给各位打工人,建议点赞收藏以备需要时能为你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某网红公社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林某为网红公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范某为网红公社公司股东。2019年12月16日,董某与网红公社公司签订《合伙人协议》,支付3万元合作费后成为公司全球“生态合伙人”,并加入“红咖会”。公司承诺为董某进行宣传、推广,赠送八大福利,支付劳务津贴。然而在签订协议付清合作费后,公司并未向董某提供任何福利以及劳务津贴。2020年9月9日,该网红公社公司注销。董某要求公司退款遭到拒绝后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董某与网红公社公司签订的《合伙人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董某按协议支付了合作款30000元。合伙人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网红公社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注销登记,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协议,故对于董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人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林某、范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网红公社公司在履约期内注销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林某、范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董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司股东将无法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甚至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例如:未按章程约定实际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未届认缴期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履行清算义务解散公司等情形。

最后温馨提示,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事情时,一定要拿起法律*器武**维护好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注我们,每天带你学一个法律相关知识,我们是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一家执业30余年的资深律所,老牌更专业,丰富诉讼经验,胜诉更有保障,我们将竭诚为您的个*权人**益保驾护航,如您有任何关于维护个*权人**益方面的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或者私我们哟,我们将提供免费法律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