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是万能的 (程序不用自己写)

此前微博上有一个热门话题“你的大学专业教会了你啥技能?”

兽医——学会了喂猪

物流管理——送快递

通信——会写信

心理学——算卦

计算机——打游戏

......

不过,真正的计算机软件编程专业的理工男们可没有这么low,分分钟写个程序改变世界、拯救人类啥的。

不过,笔者要提醒一下计算机专业的筒子们,程序猿看着高大上,但是有一种代码可不能乱写!

今天就来看看乱写代码的后果!

程序不是万能的,程序不用自己写

案件回放

日前,泰州姜堰警方破获一起制作并销售“抢红包外挂软件”的案件,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抓获12名犯罪嫌疑人。

据介绍,这是目前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外挂抢红包案件。这款外挂软件名为“教父”,该“教父”程序可对“微信”程序的功能进行增加、修改,可以直接影响微信“抢红包”活动的直接收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教父”团队的召集人和软件作者都是在校大学生。21岁的郑某从小酷爱计算机,初中就开始写程序,后来更是考上了某大学计算机系。近年来随着微信抢红包越来越火,网上出现了不少“抢红包”外挂,出于好奇(好奇害死猫),郑某就通过借鉴再加上自己的想法写出了“教父”外挂代码。

最初,郑某只是将“教父”外挂共享在网络论坛供网友免费*载下**使用。后来他的一个颇具有生意头脑的同学戴某提议出售外挂软件赚钱(吃了不懂法的亏),由8人组成的“教父”团队就这么诞生了(创业有风险,谨慎再谨慎)。他们将每个授权码以120元的价格批量卖给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再卖给三级经销商,以此类推层层获利。

星星之火迅速燎原。很快就售出“教父”外挂授权码13万个,涉及此案的全国各地二级经销商有20余名、三级经销商有300余名,涉案总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

普法时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教父”外挂软件,未经腾讯公司授权,实时拦截微信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传输数据,对微信客户端读取服务器回包数据进行读取、修改,然后去判断实现它外挂软件所需要实现的功能,由此破坏了微信抢红包活动的平衡,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教父”团队制作并出售该款外挂软件,且涉案金额为4000多万元,已经达到入罪标准。

那些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如何定性呢?此前曾有类似案例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法院基于受侵犯法益的不同考量也就实施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笔者仅分析此案中的经销商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案的经销商以营利为目的,低价购买“教父”外挂软件再转卖给他人,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在不考虑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程序不是万能的,程序不用自己写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日益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从逻辑上看,计算机犯罪可能侵害的对象有两个:

其一为计算机本身,通过技术对计算机的代码或者存储资料进行读取、删减或者修改等,对计算机系统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侵害。

其二应考察通过计算机犯罪所要达成的目的,譬如黑客通过修改代码侵入银行管理系统,将他人账户中的财产转入到自己的账户名下,不仅仅侵害了计算机系统本身,而且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可能同时构成相应的计算机犯罪和盗窃罪。

现代社会的财产,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权利,即一种社会关系。平日里所理解的金钱,不过是一种记录社会关系的凭证。譬如我手中有100块钱,背后的含义是社会给我承诺了100块的义务,我则拥有了对社会公众的100块的权利。钞票本身,不过是这种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

既然钞票所承担的只是一种记载功能,为了便利,现在记载功能越来越趋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于是,现实中的财产从实物变成钞票,又从钞票变成了计算机中的代码。你在银行中的存款,在计算机中,不过是一串代码而已。

刑法所保护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计算机既然已经成为记载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设专门的罪名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无可厚非。从工业时代到信息时代,计算机承载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计算机犯罪研究却仍然处于相对缺乏的阶段,实在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文章来源: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