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视频 (肇庆市场监督管理罚款太多怎么办)

为规范封开县市场经济秩序,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肇庆封开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行政处罚案件186宗,

涉案货值32万元,罚没款111.64万元,

其中食品类94宗,“两品一械”类35宗,

商标侵权类9宗(含地理标志侵权案件1宗),

其他案件48宗。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

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

现将查处的部分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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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封开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3年1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肇庆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拟办单,诉求人反映在封开县某商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饼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诉求人反映情况对该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的“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2罐、“麦闽香”蒸绿豆饼6包和“友春”麻辣菜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购进票据或者进货台账资料。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封开县某饭店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2年12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封开县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1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厨房内存放的调味品、生鲜原料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肇庆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包装饮用水案

2022年7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关于肇庆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当事人2022年5月25日被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生产了规格为18.9L/桶的包装饮用水2475桶、规格为17L/桶的包装饮用水10015桶,货值43715元,获利6187.5元。

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直接接触饮用水的生产设备、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封开县某商店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调味面制品案

2023年5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封开县某商店销售的调味面制品经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调味面制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材料。经涉案调味面制品标称厂家鉴定,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调味面制品属假冒厂名厂址产品。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肇庆市某公司封开某分店未经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某公司封开某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美团”经营医用防护口罩(产品名称:医用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名称:湖南一喜一呵医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02141203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事人未经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06

封开县某药房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封开县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3日和12月14日期间销售(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的单价连续上涨,最高单价是20元/盒,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8日销售(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的最高单价为36元/盒。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分别购进(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20盒、30盒,购进价格分别为15.8元/盒、15.1元/盒。当事人在铺租、人工支出和进货成本没有提高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期间销售(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的单价从20元/盒上涨至36元/盒,涨幅80%。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臣功再欣)复方锌布颗粒剂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政处罚。

07

封开县某商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某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艾儿蚕丝精华柔顺洗发露标签标注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上述涉案化妆品标签标注“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广州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和“香港艾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标签同时标注“授权”“备案人/生产企业”主体,将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收缴当事人涉案化妆品,免除行政处罚。

08

封开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案

2023年6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3种陈皮均标注产品名称为“新会陈皮”。经核实,当事人未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并获批成为“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擅自在其销售的陈皮产品上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陈皮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销售的擅自标注“新会陈皮”名称的陈皮、罚款的行政处罚。

09

封开县某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阴凉柜实时温度高于其经营的药品四环素软膏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储藏条件的最高温度、非处方药摆放区陈列经营处方药锁阳补肾胶囊,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

封开县某卫生室使用未定期检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鱼跃血压计(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生产日期:2022-06-20)未张贴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或检定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封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