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p2p最新案例 (p2p非法集资案例最新)

「微课实录」P2P网贷企业:小心滑进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泥沼

这是帮主为您分享的第20期公开课内容

「微课实录」P2P网贷企业:小心滑进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泥沼

本期嘉宾

侯成训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创新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侯成训律师1986年毕业于西北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其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于1989年获法律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侯成训律师曾在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担任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培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验。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律师英语强化班,并在美国洛杉矶Agnes S Chiu 律师事务所实习。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主要业务方向为金融业务,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银行、证券、投资、信托、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小额*款贷**公司业务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法律服务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

侯成训律师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保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光环新网科技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微 课 实 录

PART 1 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

查阅一下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不难发现“非法集资犯罪”这个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8日颁布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有这个词。但是,我们查遍了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们没有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这个具体罪名。

其实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集合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这样的表述“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其后该解释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涉及了五个罪名,分别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4、非法经营罪

5、虚假广告罪

P2P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款贷**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颁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企业业务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当事人:

1、*款贷**人(投资人)

2、借款人

3、P2网贷平台

4、P2P网贷企业

5、P2P网贷企业其他合作方

因此,P2P网贷企业一般不涉及股权投资业务,一般也不涉及广告业务,P2P网贷企业业务更多地会触碰到前两个罪,第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是集资诈骗罪。

「微课实录」P2P网贷企业:小心滑进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泥沼

PART 2 离P2P最近的两类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A:孙友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要为职工团购1000套房子,因而通过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琴取得联系。后者的公司名下有一个“长岭花园”项目在建,此前融了一部分钱,还缺钱。此外高琴还注册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开发济南钢厂附近的一块土地,仍缺保证金等。

高琴以她的公公、婆婆及丈夫的表弟孙友卫的名义于2013年4月注册了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众旺易达公司”),开设并运营“里外贷”P2P网贷平台。自己作为众旺易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友卫只持众旺易达公司1%的股权。

孙友卫出任众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经众旺易达公司介绍,投资人向借款人借款,借款年利率20%左右,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借款人债务向投资人提供保证。借款人均是高琴的朋友或者朋友的公司。

众旺易达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网上资金用途是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

线上资金流向分两种,一种是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众旺易达公司委托“国付宝”、“宝付支付”、“网银在线”等办理资金支付和结算;另一种是线下直接支付,用银行转账方式。

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线上吸收了500多人的存款2.9亿多元。

两个路径的资金均由借款人和孙友卫汇入高琴的账户,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本息,部分自己用于缴纳“长岭花园”罚款、契税,缴纳济南钢厂附近土地的保证金。

借款人真实、平台项目“长岭花园”项目和济南钢厂附近土地均真实、平台资金流向真实。

然而,“长岭花园”项目因资金短缺及其他原因烂尾,无法按期足额还款,导致出借人*访上**。2015年1月26日高琴被抓,里外贷平台关闭,后来孙友卫跑路,后被抓。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结果:1、孙友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2、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3、查封、冻结的财产一并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的理由:被告人孙友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的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按照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为非法性。二、公开性;三、利诱性;四、社会性。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法律规定,从金额要求看,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从吸收存款对象来看,个人30人以上,单位150人以上;从直接经济损失角度看,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从社会影响来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比如造成*款贷**人自杀自残*访上**等情节的可视作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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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如何确定集资诈骗罪

案例B :穆海南和毕园集资诈骗犯罪案

穆海南和毕园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北京融信宝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宝公司”),毕园的母亲任法定代表人,穆海南和毕园分别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管理公司。融信宝公司照着别的公司网站的样子照葫芦画瓢,注册了一家P2P网贷平台,平台上销售四种产品,“月祥宝“、”“季盈宝”、“巧伶宝”、“年益宝”,借款期限1个月到1年,月利率从年利率9%至13.2%。

平台业务运行模式为:穆海南、毕园将款借给借款人,先形成债权,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穆海南、毕园。融信宝公司作为中介,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介绍投资人与穆海南、毕园形成借贷关系,穆海南、毕园从投资人获得借款,穆海南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实物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

实际情况: 大量虚假抵押债权和信用借款实现债权转让。

后果: 澳门赌博挥霍。穆海南和毕园从511名投资人处借款,总金额8,223万元,用于澳门赌博挥霍。归案后归还了170万元,有8,000多万元还没有偿还。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结果: 判处穆海南犯集资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毕园犯集资诈骗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处理。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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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给P2P网贷企业的几点提示和建议

敲重点,触犯了以上两个罪,法院一般不以单位犯罪处理,而是直接给P2P网贷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定罪。

非法集资罪发案及处理惯常路线图:

借款人不能按期兑付本息—出借人遭受损失或者后果—出借人群体事件---公安部门介入—判刑

(一)P2P网贷企业要做好风险防控,完善还款机制,确保不能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和后果。比如:完善信用补充机制。

(二)P2P网贷企业要对照罪与非罪的金额界限,切记借款额不要超上限。

(三)P2P网贷企业要确保借款人、借款项目真实、合法。

(四)P2P网贷企业一定不要触碰线上资金。

(五)P2P网贷企业很脆弱,须倍加呵护。

比如,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发现和控制负面舆情。

PART 5 精彩Q&A

Q:以个人定罪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

A:以个人定罪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指借用注册平台公司或者用平台这种形式。实际中主要是用这种形式,以实现个人的目的。所以在法院处理的时候,一般不做以单位来定罪而是以个人的定罪。这是采用穿透的形式来理解这个问题。

Q:关于非吸和非法集资法律上对法人或者公司的处罚有什么区别呢?对于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没有很明显的量刑或企业清算倒闭、破产等等法律方面的依据?

A: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澄清两个概念。一个是非吸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个大概念,没有针对性的刑罚,因为它不是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进行刑事处罚。这里的法人,我理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处罚要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企业法人,即法定代表人来说,由于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那么单位犯罪是一个机构的犯罪,所以在处罚上是有区别的。

Q:请问公司高管会有怎样的责任?是不是只有直属经办人员才会担责?比如财务和理财等部门。

A:根据我现在看到的一些判例,公司如果犯吸收公众存款或是集资诈骗这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话,一般要处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这样的级别。到部门经理这一级的话,有个案是处罚一部分部门经理,有个案则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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