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迁拆**案件中政府*迁拆**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压低补偿标准,很多地方政府都会将被*迁拆**人的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但很多人奇怪,为什么不*迁拆**时没有违建呢?在*迁拆**过程中,很多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也强行去定性,要求其限期拆除。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拆除违建应该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呢?下面就整理了一些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杰睿说法】
违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立案、调查、决定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执行,下面详细分析。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几点: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事后再添加内容,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决定程序: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千万不能错过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最好聘请外省律师,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而是*迁拆**都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
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