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浅见:
1. 一个很简单的对赌失败回购的案例,不过审判书把条款列的比较全,特意COPY过来,给大家看一看,学一学。里面有反稀释、优先认购权、提前退出、领售权等条款(文尾附)。
2. 此案例中对赌利率为15%,无违约金约定,笔者想说这样的安排很不错。实务中,如果对赌利率+违约金率超过订立合同时一年LPR的4倍时,大概率法院也会调整的。

案例概览:(如需从案例看并购文章合集,可私信)
2017年4月14日,互联创业公司与筑梦公司、薛凌昊、咯恪公司、莅盛公司签订《融资协议》。
2017年6月1日,莅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程沸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持有的标的公司18.6667%股权转让给乙方。
(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莅盛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持有67%,转让给程沸龙18.6667%之后,还有48.3333%,理论上,后受让莅盛公司股权的股东,也需承担回购义务,但由于资料不全,我们在这里可以猜测以下。从后面的股东名册看,莅盛公司除名了,在实务当中操作,一是通过定向减资,通过了股东会的决议,对赌方互联创业公司此时是股东,公司法效力大于合同法,同意即意味着放弃了触发对赌时的债权,二是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获得协议对赌方互联创业公司的同意,大概率,先受让股权的程沸龙知晓或者同意此事)
2017年9月6日,筑梦公司股东变更为薛凌昊、薛敏毅、程沸龙、上海尚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奕、互联创业企业、蔡世浩。
程沸龙辩称,不同意互联创业企业的诉讼请求。程沸龙未在《融资协议》上签字,不是协议的相对方,不应承担回购义务。
判决原文:(有删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融资协议》6.4.1条约定,当筑梦公司2017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500万元,或以后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足30%,则互联创业企业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股东进行回购。现审计报告显示筑梦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亏损,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融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协议落款处载明的实际控制人薛凌昊和现有股东咯恪公司、莅盛公司均应履行回购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第6.8.5条约定,本协议条款对各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2017年9月6日,程沸龙受让莅盛公司持有的筑梦公司的股权,被登记为筑梦公司的股东。且程沸龙作为咯恪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在《融资协议》尾部处签字,对《融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系知情的。因此程沸龙作为莅盛公司的受让人,应履行《融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
根据《融资协议》第6.4.1条约定,回购条件触发后,回购义务人在收到互联创业企业书面要求后的1个月内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筑梦公司的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款。回购价款为投资本金加上投资本金对应的每年百分之十五的优先股息之金额,再加上历年累积的、对应该部分股权的所有其他未分配利润。
互联创业企业向筑梦公司汇款500万元的投资期间为783天,汇款400万元的投资期间为627天。现互联创业企业称筑梦公司不存在未分配的利润,因此回购价款为1163.96万元,即900+(500×15%×783÷365)+(400×15%×627÷365)+0。互联创业企业所主张的超出1163.96万元的回购价款的诉讼请求,与《融资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凌昊、被告上海咯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程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互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163.96万元。
参考资料:(2019)京0105民初68107号
附:
第1条,Pre-A轮融资。
1.1在受制于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以公司Pre-A轮融资后估值为5000万元为基础,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人民币9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19512元,其中219512元将作为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占Pre-A轮融资后公司在“充分稀释的基础”上的18%的股权,其余将作为溢价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从投资人获得上述投资的事项在本协议中称为“Pre-A轮融资”。为避免疑问,除投资人参与本轮融资外,其他股东均在此明确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针对本次Pre-A轮融资的优先认缴权。
1.2公司应确保将本次股权融资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业务的扩展、研发、生产、资本性支出及其拟从事业务相关的一般流动资金。未经投资人事先同意,公司不得将投资本金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非经营性支出、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委托理财、委托*款贷**和期货交易等其他用途。
1.3本轮融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如下:莅盛公司出资67万元,持股54.94%;咯恪公司出资33万元,持股27.06%;互联创业企业出资21.9512万元,持股18%。
1.4本轮融资的同时或本轮融资后,现有股东拟将所持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和新注册的合伙企业即公司核心人员持股平台,转让比例由相关方自行确定,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受改变。
1.5作为激励政策,当公司满足下列条件其一时,投资人有权决定将所持有的3%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公司核心人员或其他主体,因该股权激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1)公司2017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650万元(以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2)公司在2018年6月前完成下一轮股权融资,投前估值不低于1亿元,且融资到账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2条,Pre-A轮融资的执行。
2.1投资人将按照本条约定分期支付投资本金。在下述全部条件满足且收到公司出具的全部条件已满足的书面证明及相关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可自行豁免以下任何先决条件,但豁免不影响投资人后续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其应向公司的专项账户支付其在上文第1.1条中所认缴的首期投资本金500万元:(3)公司已取得本次交易所必需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所有政府批准(如适用),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人选已获决议通过;(4)公司、现有股东和投资人已适当签署并交付了最终文件,其格式及内容均符合本协议中的约定并令投资人满意;(5)公司与关键管理人员和员工(具体名单详见附表一)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其格式和内容令投资人满意;(6)团队提供一份完善的商业计划书;(7)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资产、人员及业务未遭受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的发展前景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8)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协议中所作声明与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9)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交割之前应履行的各项承诺均已完成;(10)公司或投资人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合并),且审计内容经投资人认可。
2.2首期出资后,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人豁免的情况下,投资人将支付其余400万元投资本金:(1)投资人支付首期投资本金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按照会计师要求完成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即上海聪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思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务规范工作,包括并表处理,清理往来账、重新财务核算等事项,调整后的财务状况须符合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2)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协议中所作声明与保证继续有效,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3)投资人根据审计报告要求公司解决或承诺解决的其他事项。若上述条件既未全部满足也没有被投资人豁免,则投资人将不予支付该部分投资款。本协议项下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将调整为500万元,并按公司投后估值4600万元重新调整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0.87%。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第1.5条约定的事项将不再适用。
2.3上文第2.1条全部条件成就且投资人已向公司完成首期出资的这一事件称为“交割”。交割发生之日为Pre-A轮融资的“交割日”。公司指定银行信息:开户名:筑梦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2.4公司应于交割日向投资人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具日期),证明投资人已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享有本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股东权利;并于此后的四十五日内完成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股东、董事变更的工商登记,向投资人提供工商机关打印的变更材料。公司应登记和留存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经各股东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由董事会留存,并向投资人提供原件。
第3条,声明与保证。
3.1公司与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保证。公司及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分别并共同地向投资人作出本协议附件二所列明之各项声明和保证。公司及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认并认可,投资人对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均基于上述声明和保证。
3.2投资人的声明与保证。投资人特此向公司及现有股东作出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之各项声明和保证。投资人特此承认并认可,公司及现有股东对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基于其上述声明和保证。
3.3对有关权利主张的了解。一方所知悉的其他各方的任何信息(不论是实际知悉的抑或是应当知悉的)、以及一方或其代表进行的任何调查,均不妨碍该一方根据本协议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亦不应因此而减少其根据本协议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另一方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情况信息为由,对抗该另一方就该等情况而向一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
3.4继续有效。3.4.1本协议各方均应被视为在交割日分别重新作出了各自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在交割日所作,且该等声明和保证内提及的本协议签署日期应被替换为交割日;但是,对于已明确说明系根据某一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和情况所作出的声明或保证,应仍被视为是根据在该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作出的声明或保证。3.4.2在交割日后,各方的声明和保证应继续有效(即便另一方在交割之时知晓或有理由知晓存在任何不实声明或违反保证的情形)。
第4条,承诺。
4.1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
(1)本协议签署后至工商变更完成期间,公司应当且现有股东应当促使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开展业务,并尽最大努力保持商业组织的完整,维持同第三方的关系并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员,保持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2)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资人以下事项,且非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限于长期、条件苛刻的条款)的协议以及关于签署事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
(3)本协议签署后,应由公司以公司名义统一签订新的版权等业务合同、公司可视情况授权子公司实施;子公司已签署的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合同,已向投资人披露)继续由子公司实施或转移到公司名下,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现;子公司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以终止版权协议、转授权等任何方式对现有版权进行处置;
(4)根据审计结果且经投资人认可,若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或现有股东存在负债,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以债转股、豁免债务等形式予以解决,若实际控制人或现有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包括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的情形),则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个月内全部清偿;关于审计报告外、公司未向投资人披露的任何潜在债务均由实际控制人和现有股东承担;
(5)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尽最大努力使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四十八个月内,在为投资人接受的证券交易所实现合格IPO或新三板挂牌或被并购(“合格IPO”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以包销方式进行的公开发行),并尽最大努力缩短上市或挂牌后投资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6)公司和现有股东将促使其实际控制人完成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承诺(特别是下文第4.2条规定之各项承诺)。
4.2实际控制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特此向投资人承诺,其将促使公司如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1.2条和第4.1条所做之各项承诺),并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控制人均在此向投资人承诺:未经投资人另行书面同意,其必须在公司全职工作并尽最大努力发展公司业务,且其任职期限应自交割日起不低于五(5)年或合格IPO或挂牌(以时间发生早者为准);未经投资人另行书面同意,其目前和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关联或相竞争的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担任该等公司的经理、董事、雇员或顾问,其不会使用或占用公司任何资产或权益从事任何非公司行为,否则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未经投资人同意,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若有)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与公司发生任何不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的交易行为;
(3)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其将督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令投资人认可的雇员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
(4)若实际控制人因以往遗留问题而引发与原用工单位有关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出资及任何应付款项以及原用工单位的潜在责任、专利使用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竞业禁止问题、保密问题等),实际控制人应自行负责解决,确保公司免受任何影响。
(5)如果公司有发生或源于在交割日之前的任何税负、负债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规行为所引发的责任,例如,违反税务、工商、知识产权、海关、卫生、消防、环保、建设、安全生产、运输、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方面法律法规所引发的责任及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违约责任等)未在公司向投资人披露的基准财务报表、本协议的各项附件和附表中体现,则实际控制人应自行承担该等税负、负债和责任,并使公司和投资人免受任何影响;若公司先行承担并清偿上述税负、负债和责任,则其应当在公司实际承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赔偿。
第5条,公司治理。
5.1在交割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其中一名由互联创业企业提名。各股东均应在公司股东会上投票同意相关股东按上述原则提名之董事人选。若任何股东后续需要变更其提名的董事,其他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投票同意。此外,投资人有权指定一名董事会观察员,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5.2公司必须且不少于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就公司经营中应该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进行统筹决策,经营管理层应勤勉尽职的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及授权推进公司经营。
5.3公司从事以下行为前需取得投资人或其委派的董事(视情况而定)的同意:
(1)增加或减少投资人股权的数量,变更投资*权人**利;
(2)修改公司章程;
(3)分配任何红利;
(4)公司发行任何证券,合并、兼并、公司重组和/或其他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大部分资产转移,或使得公司和/或控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
(5)变更公司经营方向的新业务开发、拓展,或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源代码、软件、域名或网站、专利、版权或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6)以公司任何财产或者资产提供或承诺提供借贷、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在其上设置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7)与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上述人员的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6条,投资人的特别权利。
6.1对现有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权。
6.1.1自交割日起到公司合格IPO或在新三板挂牌(以时间早者为准)之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现有股东不得出售、转让、赠予、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避免疑问,投资人不因拒绝出具该书面同意而承担购买或处置该等股权的义务。
6.1.2若投资人同意现有股东向第三方(包括未出售股权的其他现有股东)提议出售其全部或一部分股权,其应首先允许投资人自行选择:(1)以与受让方相同价格和条件,优先于拟受让方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股权;或(2)以同样的条款和条件向拟受让方出售部分或全部该等拟受让方拟购买的目标股权。
6.2反稀释。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受限于必需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或登记,公司在合格IPO或挂牌前(以时间早者为准)决定引进新投资人或采取其它任何行动导致摊薄投资人在公司中股份比例,则应经过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如果该等新股的每百分比股权单价(“新低价格”)低于投资人每百分比股权单价,则投资人将有权获得反稀释保护,投资人有权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得发行该等新股后投资人对其所持的公司所有股权权益(包括本次融资和投资人额外股权)所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新低价格,但员工持股计划下发行股权,或经董事会及投资人批准的其他激励股权安排下发行股权应作为标准的例外情况。如因中国法律的限制,公司无法向投资人直接授予补偿股权,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现有股东承担公司于前款项下的反稀释义务,为此目的,并作为一项全面反稀释的保护措施,现有股东应当以零对价或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投资人转让其对公司持有的股权,以使得转让该等额外股权后,投资人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权益所支付的平均每百分比股权单价相当于新低价格。现有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占现有股东共计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或另行约定的股权转让比例向投资人转让补偿股权。
6.3优先认购权。
6.3.1在公司合格IPO或在新三板挂牌前(以时间早者为准),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类似行为,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同等条件优先于股东和第三人,从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对应的新发行的股权。
6.3.2如果投资人选择不认购或者不认购其享有对应比例的全部该等增加的注册资本,则公司可以与其他潜在认购人(包括现有股东)就投资人放弃认购部分签署相应的增资合同,但该增资合同不能约定比提供给投资人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条件)更为优惠的条款和条件。
6.4提前退出(回购)。
6.4.1当触发下列任何一项回购条件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股东以相当于第6.4.2条所列金额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且实际控制人和现有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书面要求后的1个月内收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并按照第
6.4.2条规定支付全部对价:(1)公司2017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500万元,或者以后任意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足30%(实际利润以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共同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准)。(2)公司在交割后四十八个月内未能以投资人认可的条件进行合格IPO或新三板挂牌,或投资人所持股权未以投资人接受的价格被并购;(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人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4)公司、实际控人或现有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特别是与竞业禁止、公司治理及投资人特别权利相关的约定)且未能及时补救;(5)公司因诉讼、第三方行使抵押权等原因丧失任何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重要权利,或者,存在上述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风险;(6)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因第三方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致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风险;(7)未经投资人或其提名的董事事先同意,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或者(8)根据投资人的合理判断,其它致使投资人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将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事件。6.4.2为本第6.4条之目的,实际控制人或现有股东收购投资人所持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价格等于投资本金(若投资人仅要求回购部分股权,则本第6.4.2条的投资本金应指对应该部分股权的部分投资本金,下同)加上投资本金对应的每年百分之十五的优先股息之金额,再加上历年累积的、对应该部分股权的所有其他未分配利润(其中不满一年的红利按照当年红利的相应部分计算金额,如有)之金额。6.4.3否决合格IPO或新三板挂牌。若公司符合规定的合格上市或挂牌之条件,且投资人同意上市或挂牌,但由于现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上市或挂牌决议未能通过,或由于管理层不尽最大努力配合导致上市未能按上市计划及时间表进度如期进行,则投资人亦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和现有股东按照回购条款中约定的金额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6.5领售权。
6.5.2自本协议签订且完成交割之日起且在公司合格IPO或在新三板挂牌前(以时间较早者为准),若有真实第三方愿意以本轮融资后估值的5倍以上的金额收购公司全部股权,或满足其他各方约定的领售条件时,投资人有权提议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要求现有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现有股东有义务按照投资人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按照投资人的转让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6.5.3在此情况下,现有股东(或其寻找的投资人)对投资人所持公司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即现有股东(或其寻找的投资人)有权按照前述投资人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条款和条件购买投资人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6.6清算。
6.6.2如果在公司上市前发生清算(包括公司的清算、解散、全部资产或实质性全部资产出售以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任何形式的收购与兼并等)。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投资人有权优先于现有股东以现金、知识产权和公司其他资产等方式获得以下各项之和的清算优先额(“清算优先额”);(A)全部投资本金;(B)按投资本金每年15%计算优先股息之金额;以及(C)公司已宣布但未向投资人分配的所有其他可分配利润之金额。在投资人回收了其全部清算优先额之后,投资人和现有股东将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6.6.3如果届时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司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直接优先分配给投资人,则现有股东在获得公司剩余财产后应对投资人进行补偿,以保证上述约定能得以实质执行。为避免疑义,实际控制人应对此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7投资人股权的转让。不*公论**司章程或者本协议有任何不同规定,投资人有权自行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按其持股比例对此项股权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投资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人的特别权利可与其持有的股权一并转让(向公司的竞争方转让除外),前提是给予公司书面通知且受让方承诺其将承担转让投资人于最终协议及公司章程等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
6.8特别承诺。
6.8.2公司或者任何现有股东拟实施本第6条项下约定之拟议事项之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将相关情况告知投资人。为避免疑问,若公司或者任何现有股东(视情况而定)未按照上述约定通知投资人,则其不得实施相关拟议事项(不论投资人是否行使其在有关条款项下的权利)。
6.8.3公司现有股东特此承诺,其将及时采取全部必要的行动和及时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履行本第6条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其针对有关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并保证在公司股东会上批准相关文件和作出有关决议、促使其提名的董事批准相关文件和作出有关决议等。
6.8.4投资人的权利应优先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其他股东(包括随后的各轮融资的投资人)的权利。若本第6条的任何约定因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得以直接实现,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寻求替代解决方案,以在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实质实现该等权利。中国法律下处理该等权利的详情会在各方进行讨论及咨询律师之后达成的最终交易协议中反映。
6.8.5本协议应使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受益,并且对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7条,违约与赔偿。
7.4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发生任何费用、承担任何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的,一方应赔偿其他方并使其免受影响。但如发生本协议第8.2条所约定之情形,且实际控制人未在本协议第8.2条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的投资本金连同相关利息退还给投资人,则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须向投资人支付金额相当于有关违约金额的25%的违约金。
7.5在不限制上述条款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因一方在本协议或其根据本协议交付的其他文件或证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的不准确或因其违反该等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或以之为依据的所有权利主张、损失、责任、损害赔偿、判决、税务核定、罚款、和解赔偿、成本或开支(统称为损失,包括另一方在任何诉讼、程序或其它情况下发生的利息、罚款支出及其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专家费、人员费用、顾问费和开支等),一方均应向其他方作出赔偿、为之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第8条,终止。
8.4不论本协议或其他协议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在发生任何下述情况下,本协议应被终止并且兹此拟议的交易应被放弃(为本第8条之目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应被视为一方,投资人应被视为另一方);(1)如果交割在本协议签署后的第60日或终止日之前没有发生,投资人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本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2)审计结果与公司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情况,且会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在终止日或之前,各方同意终止本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4)如果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违约通知后14日内该违约没有得到救济,另一方在终止日或之前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
8.5如果本协议根据上述第8.1条的规定终止,则在受制于下文第8.3条的前提下,本协议应失效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若届时投资人已向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连带保证,在本协议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本金连同相关利息(按投资本金在自投资人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起至投资人回收上述款项期间年复利百分之十五计算)退还给投资人。除以上约定及相关的违约责任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就本协议的终止对另一方负有任何责任。本协议授予每一方的终止权独立于该一方所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和救济权,并且无损于该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