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传销案进行处置 (市场监督局涉传传销调查立案流程)

【编者按】 小编近日收到石门县市场监管局《为网络传销提供技术支持等条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文,执法人员对亲历案件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剖析,且认识深度较高、值得借鉴和学习。

公安局调查涉嫌传销案件要多久,市场监管局对传销组织的查处条例

本案是在查处网络传销行为时,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从中发现为网络传销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的案中案。本案对于查处为网络传销提供网络系统的开发、维护等条件如何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具有典型价值和借鉴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石门县市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州云汇聚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云汇聚英公司)涉嫌网络传销行为立案调查。经查, 云汇聚英公司利用贵州域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域网公司)开发并提供的“云汇聚英”网络经营平台,在湖南省石门县发展团队,先后吸收公众缴纳费用、注册会员,共计发展会员账户1867个,收取会员资金168万余元,并将会员组成层级,按发展会员的数量和业绩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该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云汇聚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石门县市监局在调查云汇聚英公司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的 同时发现,该公司与域网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了“域网”《系统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域网公司为云汇聚英公司的“云汇聚英”网络平台系统进行策划、设计、搭建,为该系统配置负载均衡服务器、数据库MySQL服务器、云盘和系统防御,并承担该平台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至案发时,域网公司完成了“云汇聚英”网络平台系统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替该网络平台系统配置了89台负载均衡服务器、60台数据库MySQL服务器及SSL数据传输加密、DDOS防御系统。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实,域网公司收到云汇聚英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95.6万元。办案人员还发现域网公司应云汇聚英公司要求,删除了“云汇聚英”网络平台系统内的部分关键数据,替其掩盖云汇聚英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石门县市监局于2018年5月16日 对域网公司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司法鉴定、查询银行交易记录等行政调查措施,依法收集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认定域网公司为云汇聚英公司的网络传销平台提供系统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服务,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删除部分后台数据,替其掩盖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27日调查终结,石门县市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应域网公司要求,该局举行了听证会,域网公司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提交了听证意见。2019年5月10日石门县市监局作出石市监行处字[2019]13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域网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6万元,处罚款50万元。并通过该局公告栏及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予以公告送达。域网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 提起行政诉讼,诉称石门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送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通过全面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云汇聚英公司利用“云汇聚英”网络平台在石门县区域内从事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被石门县市监局认定和处罚,域网公司 不仅为云汇聚英公司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网络平台系统软件开发,配置服务器和系统维护,还应云汇聚英公司要求删除系统后台部分数据等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石门县市监局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事实和理由、听证、领导审批、作出、公告送达等程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域网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该起是由石门县市监局查处传销行为时引发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中案,历时二年,现已依法执行终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1、域网公司为云汇聚英公司传销行为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是便利条件,即石门县市监局的行政处罚是否超越职权?

域网公司诉称其为云汇聚英公司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因而石门县市监局只能责令域网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权。

石门县市监局认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互联网信息服务” 明确作出界定:仅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信息、电子邮箱、数据搜索、网络游戏、网上新闻、网上音乐等信息服务。从域网公司与云汇聚英公司签订的《系统开发合同》及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域网公司虽然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但其为云汇聚英公司进行系统软件开发、配置服务器、提供系统维护等行为均系为云汇聚英公司提供软硬件支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范畴,不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范畴,更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即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故不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性处理。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院采纳石门县市监局的观点,认定石门县市监局对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

2、域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域网公司诉称其并没有为云汇聚英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将域网公司的行为定性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任意扩*法大**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石门县市监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经营场所、培训场所,既包括实体经营中的场所,也包括网络经营中的虚拟场所。本案云汇聚英公司从事网络传销的行为既已认定,其网络经营系统即为其网络经营空间,虽然有别于传统的经营场所、保管、仓储,但实际作用是相同的,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这也是虚拟现实的特点,域网公司为云汇聚英公司提供该系统软件开发,配置负载均衡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并承担系统运行维护,符合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采取列举方式,但显然不仅限于列举的几种情形,因而石门县市监局适用该款规定定性处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域网公司认为石门县市监局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案件启示

应当全面透彻理解《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及法理知识进行分析。办案过程中,对域网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一是构成传销共同违法行为,域网公司和云汇聚英公司合谋,域网公司亦构成传销行为,应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二是域网公司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三是域网公司为云汇聚英公司搭建网络经营平台系统,配置负载均衡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承担系统维护,为该公司的网络传销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符合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当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定性处罚。

基于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发布时,网络传销尚未出现,《条例》只列举了为传统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几种情形,对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新出现的情形未及穷举。具体实践中,办案单位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综合分析,最终定性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定性是准确的,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确认和认定。

每一起网络传销案件都必然存在技术支持,但传销案常见,而为传销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企业却往往没有被查处,石门县市监局的做法已经从传销向传销关联方转变,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是市监局查处传销案件的有益探索。

文章来源: 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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