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由〗
- 1997年9月1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甲(乙妻)、乙和丙(乙弟、未成年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是一个家庭一个承包方,当时乙作为承包方代表(也是户主)与村民小组(发包方)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分得三份土地,期限至2027年8月31日止。2015年,乙因车祸不幸离世;2020年初,甲提出分户析地。咋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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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干等的和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妇女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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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 甲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二轮土地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丈夫(乙)因车祸去世,现在与其小叔子(丙)家庭分户时,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依法分户登记,同时甲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支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用益物权,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公权力尽量不介入私权领域,应当由家庭内部充分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的《分家析地协议》,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家庭内部协商不成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按照本村乡规民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调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