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核心人员流失,除了与员工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与竞争企业成立劳动关系,一些企业之间在合作时也会要求签订“互不挖角协议”,从企业层面保障人员的稳定性。此类约定是否有效,是否会违反《反垄断法》内容,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一、美国相关司法实践
早在2010年,美国司法部起诉苹果、因特尔等公司,理由为上述公司签订了“互补挖角协议”(no-poaching agreement),违反了《反垄断法》。司法部认为,上述协议对于员工来说,相当于被剥夺了获得更好工作的机会,对员工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市场竞争。
随后,其中四家公司员工提起集体诉讼,起诉员工高达6.4万多人。最终,该四家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公司共需赔偿员工4.15亿美元。
2018年,西屋制动(Wabtec)和克诺尔(Knorr -Bremse)也被提起集体诉讼,后两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共计赔偿4895万美元。
LG和三星也被美国员工提起诉讼,该员工声称因双方签订无不挖角对方美国员工。目前无本案案件最终结果的报道。依据现有的报道,由于并非像前两例案件为集体诉讼,原告难以证明确实存在无不挖角协议,因此对于原告极为不利。
二、各国对于人力资源领域反垄断的规定
美国于2016年发布《人力资源领域反垄断指南》,指南支出,如果协议是孤立的、与任何商业交易无相关性或者对商业交易而言不必要不合理的,则协议违法。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表示,如果互补挖角协议不利于劳动和服务市场竞争,此类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员工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在用人单位约定互不挖人的情况下,员工的择业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人员的流动,很可能被认定构成就业歧视。但此类情形,劳动者存在举证难的情形,即难以证明企业间存在该类协议,也难以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其损失与协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反垄断法》目前未对于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的牵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从《反垄断法》的主要宗旨,即保护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来看,“互补挖角协议”的签订,能够使签订企业之间更好地控制人员流动,对劳动者有更大的议价优势,从而减少成本,提高竞争力;协议针对的还是具有专业技能的员工、高管等,因协议的签订,此类人员的工资议价权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减,人员流动受到限制,不利于激发人员创新,最终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因此,也很有可能落入《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情形,从而被认定达成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