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是怎么回事 (拐卖人口存在原因)

2月12日,胡锡进针对丰县的“铁链女”事件发表言论认为,“我一直相信,穷是很多悲剧的源头,也是很多罪恶的源头。穷产生愚昧,产生法盲,也产生对罪恶与不公的麻木。我认为丰县“八孩妈”就属于穷生恶、恶成常的典型情况。”此言一出,遭到了很多人的抨击。

应该说,尽管不如苏南的富庶,但徐州及其周边事实上并不算中国最为贫困地区。丰县尽管是江苏较为贫困的县,但是并不是最贫困的一个,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是国家级贫困县。这也符合一个一般的逻辑,那就是最为贫困的地方恰恰不会有人口买卖,因为大概率买不起,最为贫困的地方一般往往会通过内部通婚的方式静态地解决人口繁衍的问题。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

所以,一般来说,将其归结为穷并不是准确的,至少胡锡进的说法也没有标准表明“要有多穷”。

如果说人口买卖的历史,那极为长久,甚至可以说从人类社会出现“买卖”后,人口买卖现象就已经存在。人口买卖的根源在于人力资源的不对称,即不同地方存在着的劳动力、育龄女性的稀缺,附带着的是经济要素、性机会的不足,因此用买卖的方式进行补充存在着经济上的可行性。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

当然,除去古代战争有组织地掠夺人口,共同体内部进行人口买卖一直以来也被视为犯罪行为。有利于人口买卖的环境需要什么?有大量的可以流动的人口、很低的犯罪成本、控制力很强的买家。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有这样的现象,近代后中国被卷入全球体系中人口买卖(“猪仔”)甚至延伸到了其他大洲。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组织能力强大,并且人口流动性降低,因此人口买卖得到了较为明显的遏制。不过,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原子化的流动人口不均衡地出现,国家组织能力有所降低,这反而意外地制造了较大的人口买卖空间,现在大量的拐卖积案都出现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控制力较差的时期,原因也在于此。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

而从买家的角度上看,在人口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有“购买人员需求”的往往是无法吸引人进入、本地人还不容易出去的地方,这就意味着存在必须在当地解决的“买人口”需求。这些地区往往是市场化的边缘地区,相对贫穷是一个因素,而封闭则是另外一个因素。

当然还有特殊的一点是,改革开放后一部分村社出现了宗族制度的复兴。新中国的土改只解决了经济基础,而社会观念、规范的整体进步则由于*党**组织的力量、手段差异,以及不同地区的状态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改革开放后一部分村社的共同体意识被市场快速冲垮,而有一部分村社则呈现了传统宗族或者一种村社共同体意识的复兴。这种小共同体意识的复兴有利有弊,一部分村社用组织抵挡住了市场的残酷一面,甚至是整个村社站立在发展的前沿。而由于全国的村社小共同体差异极大,有一部分则导致了传统积弊的复兴,并且这种痼疾往往在村社组织的加持下变得更加强大。

要控制一个非自愿进入的人,需要的是更多人手强有力地看管来避免外来者按照自己的意愿逃脱,并且还可以实施各类有效的控制措施。这就意味着,买家往往会来自一个有“买媳妇”或“买劳力(奴工)”无罪的共同体共识的小社会。这样的小社会一般也文教薄弱,观念存在大范围的愚昧才能形成大范围的违法控制共识。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

当然,拐卖儿童的基础与此有所不同,儿童反抗能力较弱,认知很容易改变,因此不需要特别强的小共同体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个人。但宗族制度的复兴还导致了另外一个现象,那就是在家族内部的继承权问题,以及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在许多小社会里的复辟,这诱发了很多男童拐卖现象。

所以,贫困只是其中一部分原因,村社的强组织力和弱文化基础也是另一个重要的支持因素,而至少组织力,不完全与贫困相关。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

这样的封闭小社会往往只能在当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稍微大一点的社会范围就基本不可能维持这种控制力。因此外力(比如上级政府、社会组织)往往不会为这种现象背书,但要真正救援被拐人口也很困难,因为要在当地顶着当地人的反对救援远比看上去的困难很多。

此次丰县宣传部的回应上看,他们很可能并不是在背书,而是存在着懒政或者大事化小,很可能只是检查了当地民政档案就仓促认为“不存在拐卖现象”,结果就透支了公信力。在一些县,公务员的文字能力都较为有限,治理水平很差其实不是新鲜事。不过再往上的部门不会那么草率,在江苏省应该会全面调查,形成理性的调查结论,之后再用司法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江苏省的调查会客观中立的原因也在于,这帮买卖人口的相关人员能控制的也就只有当地村社而已,省不可能为他们背书。

但是网络的快节奏恰恰也进入了这些封闭、相对贫困的地方,因此这一事件出现之后诱发了很多冲突。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社会现象也高度复杂,人员的生存状态高度多样。同时,由于时间久远,很多最邪恶的猜测可能是真的,但也很可能缺乏足够证据支持。行政调查和司法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这就意味着节奏不可能赶得上网络舆论的变化,网民不妨多给点时间。而如果非要按照舆论要求来做,这反而可能导致更大的恶。

比如说,对买家不采取“买卖同罪”,主要是出于保护被拐者生命安全和生存状态的考虑。如果仓促“买卖同罪”,那么可能会有一批人为了避罪“处理掉”被拐者。而在会买卖人口的地方,要悄悄“处理掉”被拐者可能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难。

社会很复杂,我们先看此事件的结论,并尽可能避免新的拐卖发生,这些相对更容易做到。

人口拐卖的一个重要原因,拐卖人口买家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