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规定120公里,国道40公里。”
河北邢台的刘女士因未遵守国道限速被罚200元,因此提出申诉。

收到短信通知的刘女士,得知她在某国道81公里885米处的行车速度达到62公里,超过50%但未到80%的限制,需缴纳200元罚款。
她查询后发现,该路段实际上位于高速出口的国道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而出高速后她即进入了该区域。
经过回想,刘女士确认当天中午,在离开高速收费站后已开始减速。
作为有经验的驾驶者,她意识到高速和国道的限速差异较大,但却未料到出口处限速竟为40公里。
她不禁想,这样的限速设置是否合理呢?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她再次开车前往现场。
在高速出口,并无限速提示标志。
经观察,81公里885米处实则设有固定测速设施,且道路两侧及设备上方均有限速40公里的指示牌。
在一个网络论坛上,众多网友也表示对该路段测速的不满。
一家为车主服务的网站通报了诸多电子眼违章拍摄点,其中某国道81公里885米处更是累积了超过280起超速违法行为。
高速限速120公里与国道40公里的差距大到令人吃惊,刘女士认为这种限速明显属于陡然改变的限速方法。
交警的测速点设置存在问题,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既为了自己,同时也希望唤起警方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交警在法庭阐述观点时提出:
根据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若存在下列特定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将被记12分:(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
以及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将会受到警告或者20-200元的罚款。
据此,交警提出,事故地点的限速为40公里,然而刘女士以6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通过,即超速了50%-80%。
因此,交警对刘女士进行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刘女士随后向法院展示了现场照片,试图证实:在高速口的东西两侧及设备上方都设有限速提示标志,但高速出口处并没有相关标志。
一审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认为本事件的事实比较清晰。
即刘女士驾驶车辆通过时的速度的确是62公里每小时,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个数据,但是她认为交警队的测速设施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交警队则坚持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本案例的关键在于,交警队当时的固定测*取证速**设备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固定测*取证速**设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测速点在来车方向距离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
若这些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还需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标志。
针对此案,交警队的固定测*取证速**设备设置未能遵循上述规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指出,无明确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一审法院以交警队的执法程序存在违法因素为由,依法判决交警队败诉。
具体而言,交警应当撤销对刘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应该撤销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
一审宣判后,交警对此判决结果提出异议。
在二审上诉期间,交警辩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法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也非规章制度。

为此,交警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其应撤销对刘女士的处罚决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明确定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结合本案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的《指导意见》是一个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审法院援引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