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胜诉退费规定 (山东高院关于诉讼费胜诉退费规定)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枣庄森氏吉他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凡义及一审被告任冰玉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3303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森氏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要求返还的森氏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等公司经营资料(下称“公司经营资料”)实际处于孟凡义控制之下,这是孟凡义多次在法庭陈述、另案诉状中自认的事实,也是孟凡义申请的公司多位员工到庭作证陈述中明确可以反映出来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申请人再另行举证加以证明,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自认且自身多位证人陈述明确可以反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裁定关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孟凡义掌管公司经营资料的认定根本就是对于庭审中明确可以反映出来,且孟凡义已经自认事实的罔顾。

2.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均系公司合法财产,森氏公司系该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的合法所有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成森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印章、执照、财务资料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持有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裁定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森氏公司所提孟凡义应向森氏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经查阅原审卷宗,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事实,本院评判如下:

森氏公司提出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孟凡义掌管,并要求孟凡义予以返还,而孟凡义则提出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公司职能部门掌管,其本人并未实际占有。

对于森氏公司所主张的孟凡义占有掌管公司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等事实,森氏公司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对于森氏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由谁保管,森氏公司及孟凡义均认可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未予规定,且股东会也未就此问题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故原裁定认为,公司印章和证照、财务资料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没有规定且公司股东会亦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介入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以此作出驳回森氏公司起诉的裁定,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

综上,枣庄森氏吉他制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枣庄森氏吉他制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哪种案由,证照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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