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信集团CEO肖文杰在一封内部信中透露,乐信集团的用户数量过亿,而根据我们细心的查询发现,在乐信集团所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的金融信息服务,也没有相关的“网络借贷中介信息服务”等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

但是我们从其官网发现乐信实际经营的业务分为分期金融业务以及借贷相关看两个板块,而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不一致,而且我们还在“信用中国”查询了乐信所隶属公司是不是存在相关部门的审批,但是经过查询我们也没有查询到。
而乐信集团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是: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测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国内贸易。(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主要的是经过查询乐信旗下关联性的公司与金融业务也毫无相关金融业务。
其中关联性最大的就是“分期樂香港有限公司”,但是这家公司属于香港独资的公司根本没有相关的业务,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相关的核准业务,也没有相关的审批的业务,等于说是其在工商部门核准的业务与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而这种模式可以被称之为非法经营的一种行为。
主要的是根据我国法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国卖**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