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世纪时期,英国君主为维护统治、调节社会矛盾会给予部分人进入本国避难的权利,宗教方面也会赋予一些宗教场所避难的功能,以达到增强教徒信仰的目的。避难权在英国君主与宗教的影响下发酵,但是避难权并非起源于中世纪。
早期,避难以一种习俗在社会中存在。到罗马帝国晚期,避难被定为一个权利并得到了法律确定。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没落,避难权淡出社会圈层,直到六世纪,避难权随着基督教再次出现在英格兰人民视野。
受到希腊文明的影响,避难思想被罗马继承,避难者在神庙中不会被追责,这里被称为“神庇护的场所”。
对于避难的起源问题,史学界普遍认为避难起源于古代希腊时期。希腊典籍《荷马史诗》则被认为是最早记录避难的文献,根文献记载,古希腊时期的避难者是有明显标志的手持羊绒的橄榄枝。

逃亡者避难至神庙则不能追责,如果将避难人员从神庙中托出或杀死,便是对神灵的*渎亵**,必然会受到神的诅咒和习惯法的处罚。后来,古希腊戏剧家还将避难与戏剧结合,描绘出一幕幕感人的画面,例如《乞援人》,戏剧的演出使避难思想影响着希腊各地居民。
古希腊是罗马帝国的发祥地,古罗马深受希腊文明影响,加之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传播,避难作为习俗与传统被罗马继承。在第一座罗马城建成后,作为罗马城奠基人的罗慕路斯和雷穆斯为了维护罗马城的伟大名誉与扩大城市居民数量,专门为奴隶和逃亡者修建了一座庇护所,称为:“神庇护的场所”。这座庇护保护进入庇护所寻求保护的任何人,包括奴隶、犯罪者,他们不会把避难者交给任何人。
公元前55年,凯撒大帝攻打不列颠。历史研究表明,基于缺乏文字记录与不列颠距离地中海远两个因素,在罗马入侵之前,难以确定不列颠是否存在避难的习俗与习惯。
罗马入侵不列颠后,通过凯撒的《高卢战记》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列颠人崇尚*力武**、信仰宗教,但是在社会形态、思想观念、社会习俗等方面与罗马极为不同,必然的习俗几乎不存在。”罗马多次攻打不列颠,最终将不列颠并入版图。受罗马文化的影响,避难思想毫无疑问的出现在不列颠地区。

公元410后,罗马帝国彻底衰亡,无力再控制不列颠,苏格兰与皮克特人入侵不列颠。不列颠人为了抵抗将盎格鲁·撒克逊人请来,结果他们在击败外敌后*攻反**不列颠人,还将同胞带来,他们野蛮好斗的习性彻底打破了不列颠的社会形态,基督教与避难传统也被打断,从此避难传统在不列颠沉寂。
罗马建立后,统治者为了巩固君王统治,避难权被正式确立,并出现在法律条文当中。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张,罗马帝国建立。但是庞大的帝国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逐渐腐败、帝国实力下降、大部分的战争失败,这使得辉煌的罗马帝国呈现衰败之相,于是戴克里先皇帝进行改革,帝国的衰落使得帝王权威下降。
所以戴克里先改革的重点之一便是:重新树立起皇帝的权威。戴克里先宣扬君权至上,君主在这一时期开始被称为真正的神,但基督教地位的兴起加剧了统治者与宗教的冲突。加之日耳曼各族的入侵,避难权的确立便在这样的环境进行。

许多罗马帝王喜欢为自身建造神庙与雕像,而这些作为权利象征的雕像和场所也被赋予庇护逃难者的功能。由于戴克里先改革宣扬君权至上,为了巩固帝王权威与统治稳定,罗马君王们便急需证明君王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合法性。
颁布法律成为君主们证明权利的首选方法,因此他们便正式颁布法令允许逃亡者在神庙与雕像场所寻求庇护,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这两个场所的庇护权力。
公元386年,瓦伦丁尼,狄奥多西一世,以及阿卡狄乌斯三位皇帝正式颁布法令:
“那些逃亡者,既为了一定会被避免的恐惧,又为了一定会产生的恐惧,他们往往会逃到黄帝的雕像下寻求庇护……我们不被任何人带走,也不会放弃他们。”
由此,从386年开始,属于社会习俗的避难正式成为一项国家认同的权利。避难权被正式确立,并出现在法律条文当中。
当然,权利确定亦伴随着权利的限制。在392到398年的六年中,皇上先后颁布了三条限制逃亡者的法令。

公元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等三位皇帝共同颁布法令:
“如果负有公共债务的人……债务会被偿清”
这条法令是专门限制有公共债务的人进入教堂。在397年的法律中,主要限制对象是犹太人,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清白才能进入教堂。在398年的法律中则禁止了一些与帝国生产与经济体系有关的人进入教堂,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稳定。
亨利二世推行了改革,为了对抗地方势力设立了郡验尸官,英格兰法律的改革对避难权产生了影响,通过法律最大程度上公平的处理双方的诉求
六世纪末,避难权随着基督教再度出现在英格兰地区。基督教是一个具有成文教条的宗教,是一个拥有完善管理体系的社会组织,所以它的传入为王国提供了所需的匹配价值观念体系。
“教会的和平”便是作为基督教教徒的国王们用法律的形式肯定教会的地位的最主要的体现。因此,从六世纪末到十一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逃亡者避难权的依据便是“教会的和平”与“国王的保护”,避难权也在时间的推进中不断演变。
公元694年,法典的颁布便将避难权与偿命金挂钩。逃亡者的罪行不同,寻求庇护的程序也不同。有罪者为逃避处罚进入教堂时,必须支付部分金额进行赔偿。在这一时期,日耳曼民族的血亲复仇惯例与避难权的关系也有了关系。

无理伤害他人者必须向被害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偿命金,以避免血亲以牙还牙的的复仇,偿命金额依据被害人的身份而不同。偿命金的支付是一种变向的避难,避难权已经由进入固定场所避难延伸至解决其他的社会矛盾。
十一世纪时期,诺曼王朝封建的社会等级对避难权带来了影响,君王对避难权制定了新的规定。任何人都能获得避难权得到庇护的情况彻底发生了改变,需要根据逃难者的犯罪情况与轻重程度决定。
一些经常犯罪的罪犯来说,获得庇护的唯一方法是离开本国,除非获得国王特许,否则永生不得回国。这降低了犯罪者依靠避难权的庇护多次犯罪的可能性,使避难权更加合乎情理。
十二世纪,亨利二世推行了改革,英格兰法律的改革对避难权产生了影响。亨利二世再次对宣誓离开的方式进行法律肯定,并且明确要求八天内逃亡者必须*亡流**海外。
避难现象产生就表明重大刑事案件的成立,所以说逃亡者可以获得40天的庇护之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八天期限内宣誓弃绝。亨利二世为了对抗地方势力设立了郡验尸官,对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上报以及记录逃亡者的犯罪事实。
郡验尸官与宣誓弃绝的出现,极大程度上代替了教堂在避难中的作用,政教斗争激化。在不断的争斗中,教会的立法被不断加强与完善。1203年,君主在政教斗争中处下风,不得不承认自己是教皇的臣属。
因此,在英格兰法律的不断改革中,教廷主导的避难权也在英格兰实行。由君主主导的避难权与由教廷主导的避难权共同存在于英格兰社会,但是到中世纪晚期,两套规则已巧妙融合,充满了随意性。
避难不管是作为一种习俗还是一项权利都具有调解功能,毫无疑问它是符合君王统治意愿的。例如: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避难权便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血亲复仇冲突。
对于逃亡者来说,避难权不仅是一种逃脱法律制裁的优待,更是一种通过妥协的方式避免了*力暴**的扩大与产生恶性循环的方式,通过法律最大程度上公平的处理双方的诉求。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我们不能忽视避难权带来的负面影响。避难场所的建立和避难权的确立,使犯罪者无视法律,无视道德,孕育出无数的的邪恶与伤害。避难权成为其犯罪的法律保障,避难所成为其安生之地,将有恃无恐演绎得淋漓尽致。
避难权在古希腊发源到罗马帝国晚期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再到在英格兰经历了超过千年的演变。避难权在英格兰的演变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第二个阶段:曼诺征服到亨利二世改革时期,第三阶段:亨利二世改革之后。避难权随着历史进程一步步发展演变,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与调节社会纠纷的工具。
参考历史文献:
《英格兰普通法史》
《西欧中世纪史》
《基督教神学发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