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市*合六**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典型案例,并立即召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
案件一
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许甲、许乙共谋后,通过互联网购买机器、原料、包装等,在南京市秦淮区某花园小区出租屋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阿方某小区一住房内加工生产名为“腾龙”、“BOSS”、“老中医”、“Vigour”等具有壮阳功能的保健品,并通过腾讯QQ、微信朋友圈、淘宝网店“闺房情趣98情趣精品”等方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得款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腾龙”、“BOSS”、“老中医”、“Vigour”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许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时电话通知被告人许乙投案自首并将生产的假*药性**提供给公安机关,当日被告人许乙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许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二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南京市*合六**区雄州街道某社区9、10号门面房的“南京龙腾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姚庄店”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伟哥555”、“美国黄金伟哥”等性保健品。
2016年3月23日,民警在该店后门的一个仓库内现场查获“伟哥555”340粒,“性霸”80粒,“金伟哥VGA”70粒,“美国黄金伟哥”190粒,“硬九天”10粒,共计600余粒。
经鉴定,“伟哥555”、“性霸”、“金伟哥VGA”、“美国黄金伟哥”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当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于店内查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三
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祝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大厂街道新华六村22幢101室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Vigour”、“极品伟哥”、“威哥王三鞭粒”等性保健品。
2016年7月15日,民警在该店内现场查获“Vigour”200粒,“极品伟哥”230粒,“威哥王三鞭粒”128粒,共计558粒。
经鉴定,“Vigour”、“极品伟哥”、“威哥王三鞭粒”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当日,被告人祝晓敏被公安机关于店内查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
法院判决:
被告人祝晓敏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祝晓敏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新闻发布:
坚持法律零容忍
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恶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一、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5年,*合六**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假药类案件合计3件,包含生产、销售地沟油类案件1件,非法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保健品类案件1件,销售假药类案件1件。
自2016年以来,该院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受理的涉食、药品类刑事案件的数量呈急剧上升态势,共审理此类案件16件,包含非法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类案件12件,在面条中添加*粟罂**壳的案件1件;销售假药类案件3件。其中,被判处监禁刑的5人次,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次,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14人次。
二、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要特点
1、此类犯罪生产成本低、但利润高。在涉保健品类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采购相关原料,然后委托厂家进行灌装,成本极低,后在市场上销售,利润将翻几十倍。
2、犯罪手段隐蔽,打击难度较大。由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未获准生产,该类食品多未标注生产厂家或虚构生产厂家,导致犯罪来源难以查询。在销售时,经营者或者在小型便利店、饭馆、礼品店、*人用成品**店等场所销售,或者以直销、电话营销、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犯罪行为非常隐蔽,被害人又处于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愿配合调查,司法机关打击难度较大。
3、保健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类案件呈高发态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成为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的主要犯罪类型,而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类案件占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的75%,呈高发态势。
4、犯罪分子及受害者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部分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部分受害者对保健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只盲目追求短期效果,不了解添加物对身体会造成较大伤害。
三、该院的主要做法
该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假药类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集中、快速审理此类案件。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加强普法教育,树立大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合六**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共同捍卫法律权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周旭日、汪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