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债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流通和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伪造、变造企业债券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那么,怎么样判断是不是构成变造企业债券罪呢?
◀══【★案情回顾★】══▶
甲为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甲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已经兑付的部分企业债券进行涂改,将兑付日期改为未来日期,并将面值增加。

甲将这些变造后的企业债券出售给不知情的投资者乙、丙等人,共计获利20万元。 后经有关部门查实,甲涉嫌变造企业债券罪被立案侦查。
◀══【★焦点争议★】══▶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两个:
- 一是甲是否构成变造企业债券罪;
- 二是甲应当如何处罚。

◀══【★焦点分析★】══▶
甲是否构成变造企业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中,甲对真实有效的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了其兑付日期和面值,属于变造行为。
甲以使用为目的,将变造后的企业债券出售给投资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甲变造的企业债券总面额达到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甲已经构成了变造企业债券罪。
甲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甲变造的企业债券总面额为20万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法定刑范围内较低。
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甲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加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甲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案件延伸★】══▶
本案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主体问题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但是,如果变造企业债券的行为是由企业内部的人员或者与企业有关联的人员所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变造行为是否代表了单位的意志,是否利用了单位的职权、地位或者影响力,是否给单位带来了不正当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程度。但是,如何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呢?是以变造后的面值为准,还是以变造前的面值为准,或者以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准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变造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变造后的面值、变造前的面值、市场价格、流通范围等因素,确定数额的计算方法。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变造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好奇或者玩笑而进行变造行为,并没有使用或者出售变造后的企业债券,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行为人对变造行为和其后果的认识程度和态度,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最后★】══▶
变造企业债券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国家对其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怎么样判断是不是构成变造企业债券罪,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