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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特教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园,规范招生工作,现就2016年镇江市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以儿童发展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地区常住3-6岁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2.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园。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省、市对幼儿入园和编班的有关规定,相对就近入园。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
3.坚持规范办园,相对控制班额。根据本地区入园需求及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合理确定幼儿园招生规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数招生。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每班班额不得超过5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园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招生。各幼儿园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幼儿园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应包括:
(1)2016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原则、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报名方式及材料要求。
(2)幼儿园招生计划公示包括招生班级数、办园性质、评估定类、相对招生范围、报名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辖市区教育局(社会发展局)招生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5.坚持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户籍统计数和实际报名情况统筹划分招生范围,当报名数超过幼儿园计划招生数时,原则上在区域内相对就近统筹安排。6.坚持实事求是,有序安排。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优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幼儿对口入园。
三、招生对象
1.小班3周岁(2013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适当接收少量中、大班插班生。
2.市特教中心及各辖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接收特殊学前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其中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听力、视力障碍的适龄儿童到市特教中心(都天庙100号)登记报名,各地智力、肢残、自闭症障碍的适龄儿童到所在区域的特殊教育中心(指导中心、学校)登记报名,由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牵头成立诊断评估小组,视情况再安排到相应地段幼儿园随班就读或特教中心就读。
四、招生程序
(一)发布招生信息
各辖市区6月8日前通过教育局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和各幼儿园基本情况。各幼儿园通过网站、门口和社区宣传栏等公布本幼儿园招生简章。
(二)组织报名录取
1.报名录取时间。5月全市各园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拟定招生计划,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6月中下旬-7月进行招生,原则上全市各园在7月底完成招生工作。招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办理手续等事项,各辖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14日- 18日。2.录取方式。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各辖市区可采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等形式组织报名,材料审核确定后,幼儿园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严禁以报名先后顺序作为录取依据。
(三)报名材料
1.镇江市户籍适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相关租房证明)、幼儿出生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向所在地幼儿园提出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身份证、就业证明、户口簿、幼儿出生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暂住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等,向所在地幼儿园提出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招生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平稳、顺利和有序进行。科学制定当地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指导各幼儿园做好信息发布、报名、录取等工作。加快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资源建设,提高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最大限度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各地科学确定各类幼儿园招生范围,在资源充足、条件成熟的片区探索实施施教区制度,逐步满足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的需求。封闭小区内的幼儿园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办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三)做好学前特殊群体入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具有参加集体活动能力的自闭症幼儿和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进行融合教育。幼儿园在招生时,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等实行相应政府资助。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实施在园农村幼儿免除一年保教费政策。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工作。
(四)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幼儿园招生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辖市区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招生政策,为家长提供入园指导服务,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园要向家长耐心解释本区域学前教育招生政策,稳妥处理好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五)落实招生工作的各项监管措施。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园费等。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将对各地招生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各辖市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和幼儿园招生计划于5月27日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处备案。
镇江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4日

镇江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初中(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八大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坚持义务教育公平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结合区域学校和生源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公平公正,阳光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招生。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小学、初中报名和入学工作。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要求
(一)报名
1.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户籍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及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材料,由家长携报名儿童到所在施教区内的公办小学办理一年级入学报名手续 ,接受资格核查。
户籍在我市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明及小学毕业证书等材料,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初中办理七年级报名手续,接受资格核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民办学校报名。
2.外来创业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报名。
外来创业就业随迁子女应根据各辖市(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报名,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监护人身份证、居住证、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家庭户口簿或当地户籍证明等材料;就读七年级的学生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外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已在本市小学就读,并愿意升入本市初中的,由该小学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后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3.本市户籍跨辖市(区)升学。
在本市跨辖市(区)就读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就地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6月25日—7月10日为办理手续期间。
(二)招生
1.公办学校招生。
公办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招生,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所属施教区的依据。*迁拆**户以*迁拆**安置协议规定的地址为依据;*迁拆**户已购买新房的,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学生按新房所在施教区入学。其他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暂缓入学手续。暂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教育提供帮助。
2.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在执行中考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区内学生同等待遇。
3.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各地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指导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适龄聋童原则上在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适龄智障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适龄盲童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与苏州、南京、扬州、常州等地盲校联系,为适龄盲童入学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
4.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切实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听取驻地部队对随军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面的要求和建议,落实好《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部队子女入学。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市“人才特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暂行办法》处理。
(三)相关事项
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入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实行帮困助学,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8916312;88916331。举报信箱:zjjjc@zje.net.cn。
2.规范招生、均衡编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班级之间的学生人数、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小学、初中班额分别控制在40人、45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试点30人左右的小班教学。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等须按有关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各地应严格审查特长生报名条件,监督测试录取过程,确保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3.严控择校,促进均衡。
各辖区内热点学校择校生比例应低于该校招生总数的5%,并逐步减少。2016年市区公办初中学校原则上不择校,有择校需求的学生可选*民择**办学校就读。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一律不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的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
各辖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各地可通过教育集团办学、完善片区协作机制等方式,充分发挥核心学校的辐射作用,放大优质品牌资源的效应,实行集团或区域内优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各辖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省市最新文件精神,制定本区域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报我局基教处。
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将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附件)交市教育局基教处。
镇江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