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新华北路东方百盛 (嘉峪关东方百盛)

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 郭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可中投标书中载明的324万元装饰工程,却在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中没有载明,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这324万元的装饰工程款就成了一笔糊涂账。近日,因不服嘉峪关仲裁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该部分工程为由,认定外墙干挂应视作合同外增加项目,由发包方另行支付的裁决,嘉峪关市万陇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陇欣房产)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010年下半年,万陇欣房产在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及准备工作后,决定在我市富强市场旁边开工建设嘉峪关市东方百盛时尚购物中心,同时相关部门就该项目承建单位依法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2011年4月11日,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投公司)决定参与竞标,其投标文件的总报价为42456139.40元,其中该报价明细表中第三项装饰工程款报价为3240690.66元。后经过评标,甘肃建投公司中标。2011年4月27日,评标委员会向甘肃建投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总价为42456139.40元。

2011年5月25日,万陇欣房产和甘肃建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依然为42456139元,工程造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同时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的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与此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只载明为所有土建、(毛墙毛地)采暖、电气、照明,给排水安装工程,其中不含消防、电梯、中央空调、门窗、防水,没有载明投标文件中工程装饰项目。

万陇欣房产认为,这是双方签订建设合同时疏忽所致,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中没有约定工程装饰即外墙干挂,但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的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因此《合同》组成文件投标书中有关工程装饰即外墙干挂仍然包含在本合同总造价42456139.40元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甘肃建投公司即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2012年年底,东方百盛时尚购物中心建成,当年12月7日,该购物中心地下一层的某超市开业,当月底东方百盛时尚购物中心开始试营业。随后,双方因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2014年1月25日,甘肃建投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2015年8月4日,甘肃建投公司向嘉峪关仲裁委提出撤诉仲裁申请书。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015年9月17日,甘肃建投公司再次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甘肃建投公司认为,申请人已经干完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且新增了工程承包范围外的外墙干挂3427914.64元,另外土建变更还增加了工程造价等,请求嘉峪关仲裁委员会裁决万陇欣房产支付其剩余工程款280万元及到期实际履行的利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办案的仲裁费和鉴定费。

对于甘肃建投公司提供的土建变更后增加的相关工程造价证据,万陇欣房产大部分不持异议,但对于外墙干挂的费用,万陇欣房产不予认可。万陇欣房产认为,甘肃建投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总报价为42456139.40元,其中含工程装饰款3240690.66元,尽管双方在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中没有载明工程装饰一项,称之毛墙毛地,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载明,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说明投标书及其附件和中标通知书都是该建设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认定工程装饰款3240690.66元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不是甘肃建投公司仲裁申请中所称的外墙干挂3427914.64元属工程承包范围外新增部分。另外,不论是甘肃建投公司的投标书及其附件,还是双方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工程总造价都是42456139.40元,是相互能对应上的。如果,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将工程装饰排除在外,那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总造价肯定和甘肃建投公司的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对应不上。

对此,嘉峪关仲裁委认定,关于外墙干挂部分费用问题,申请人甘肃建投公司主张外墙干挂花岗岩费用在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且双方在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东方百盛外墙干挂实际工程量及单价确认》中确定了外墙干挂花岗岩的单价为466元/平方米,施工面积为7356.04/平方米,合计3427914.64元。因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标书之后,合同内容是毛墙毛地,并没有外墙干挂部分,外墙干挂应作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计算,由被申请人万陇欣房产另行支付。2015年12月28日,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作出裁决,由万陇欣房产向甘肃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含工程款)共计2964734.13元及利息、仲裁费23600元。

对此,万陇欣房产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嘉峪关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嘉仲裁字(2015)第14号裁决书。据记者了解,3月1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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