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的保险发生重大疾病怎样理赔 (买重大疾病保险不理赔案例)

“交了10万的保费,丈夫患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获法院支持”!!!

2014年6月1日马女士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2016年6月12日张某以“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人员经过调查后拒绝给付。交了10万的保费,丈夫患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分钱不赔,马女士一家非常生气,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3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马女士到底冤不冤?张某是否应当获得理赔?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买重大疾病保险不理赔案例,10万重大疾病保险被拒赔

2014年5月19日,张某在医院检查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014年6月1日马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其丈夫投保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附加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2015年3月,张某在某省医院做了双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但并未申请理赔。满两年后即2016年6月12日,张某遂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基础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受理后及时派员调查该事故,经过走访、调查,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在投保之前即患有重大疾病,马某在2014年6月1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张某在2015年3月作的置换手术,但并未及时申请理赔,等两年期满才申请理赔,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遂不予理赔。马女士一家对此结果不予认可,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1、何为两年“不可抗辩期”?2、“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均可获赔?

律师观点:1、“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说法主要来源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人们经常听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期“,从条文上看,保险人从合同成立之日超过两年,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熬过两年,就一定可以获得理赔吗?

买重大疾病保险不理赔案例,10万重大疾病保险被拒赔

2、“带病投保”熬过两年也不能获得理赔。

之所以会出现熬过两年均可获赔的说法,其实是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片面理解。持此说法的人把保险公司超过两年解除合同权利的丧失与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相等同。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在马女士投保前,张某在医院作检查时已经检查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符合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虽无权解除合同,但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来讲,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人仅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张某所患重疾不属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属于自始即“确定发生、必然发生”的事故。若获赔,则有违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法院驳回张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此也提醒广大的读者朋友们,”带病投保“不可取,算来算去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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