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民警 (挂羊头卖狗肉被警察发现会怎么样)

转自原告的信:

请新乡12309解答的问题

先说明:我老了,耳聋眼花,记忆力差,反应迟钝,对法律是一个盲区,请能够体谅。因而请求,12309的检察官对所做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的疑点给予书面答复,也便于检察官周密的思考,

一、抗诉申请写明:1、辉都花园的开发商,强行拆除了奉天小区的原围墙,侵入3米建新围墙。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毫无疑问,开发商违法侵权

2、2021年,被告以清理垃圾为由强行在争议区施工,110出警阻止,原告在搜集到被告土地证后,向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庆假期期间,被告又强行修筑围墙。原告联系法官翟同造请求制止,却称上级领导以疫情防控为由让先将围墙修起(其完全可以临时围挡或者将原围墙修起)。造成既成时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开发商违法,法官失职渎职,知法违法。

上述两条是本案的核心,事实清楚,法律明确。请问:办案的检察官关注了吗?为何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只字未提,刻意迴避?仍然以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规划方案作为判案依据?

难道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不受约束?,

难道法官可以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十六条的规定?支持违法行为?

请对这两个问题谈谈看法。

二、 新市检民监(2023)6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关于辉都花园南侧围墙的情况说明》及《*访信**处理意见书》载明,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实地勘验及复验,经比对东宝华艺房地产公司正在施工的辉都花园南侧围墙,与规划委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所建的围墙均未超出其用地边界范围,符合用地原则。张福记,张国庆对上术意见不予认可,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鉴定明确土地地界,在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东宝艺术房地产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驳回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请问检察官:土地证与规划方案是不是一个概念?土地争议案判定是以土地证为准,还是以规划方案为准?法院和检察院引用的规划委的规划方案,有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能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被告提供有效证据了吗?,我提供的辉都要花园的土地证,是不是有效证据?法官拒收,还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是不是颠倒黑白?

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既是土地档案的管理者,又是规划方案的制定者,不拿出土地证,却要拿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方案比对勘验,说明了什么?‘*访信**处理决定书’称:‘经实地勘察复验辉都花园南侧围墙用地坐标,与其土地证对照。所建的院墙均未超出其用地边界范围,符合用地规划’。当被告发现拿出土地证比对,只会遭打脸时,法庭上改为了‘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实地勘验,经比对东宝华艺房地产公司正在施工的南侧-2-围墙,与规划委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本想自圆其说,却因为用‘规划方案’判定土地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想弄巧成拙。被告还有什么招?尽管使。不就是有权有势有后台吗?不就是指望法院枉法裁判吗?可悲啊,人民法官居然把法卖了,人民检察官还在帮着数钱,当我相信法律能还我公道之时,却屡屡碰得头破血流,现实打败了法治,权势战胜了正义,国人当哭。

请问检察官,你对此怎么看?

三、‘决定书’沿用了判决书中,原告“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鉴定明确土地地界”之说,给我安了个罪名。这不是事实和真相。在上诉书中,本人已作说明:如果对原告提供的双方的土地证存疑,针对土地证边界地理坐标搞司法鉴定,原告不可能不同意,如果让原告依据一份不具有法律效率的所谓规划方案搞司法鉴定,原告当然不能接受。不妨问一下法官翟同造,要鉴定什么?怎样鉴定?由谁来临定?就知道我为何拒绝了。况且,判决书承认‘……围墙与规划委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所建的围墙均未超出其用地边界范围,符合用地原则。张福记,张国庆对上术意见不予认可。’看到了吧,我不认可的是与规划方案比对,那要鉴定的还会是什么?不就是规划方案吗?这叫不打自招。

当然,检察官没见到上诉书,这样说,情有可原,不过,请问检察官:你们认为需要鉴定吗?需要鉴定什么?怎样鉴定?由谁来鉴定?

其次,开发商强行拆除了奉天小区的原围墙,侵入3米建新围墙,这是不是事实?说不是事实,那是瞎了眼。既为事实,不应该让开发商拿出侵占的依据吗?不应该让开发商拿出原围墙违法的证据吗?这些都不让被告提供,反让原告提供证据,这是什么道理?

请问检察官:到底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了吗?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吗?

四、法官称:“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实地勘验,经比对东宝华艺房地产公司正在施工的南侧-2-围墙,与规划委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

请问检察官:法官应不应该出示其规划图及勘验报告并入档?法官出示并入档了吗? 原告提供的双方的土地证应该不应该接收?

没有勘验报告的勘验,能否作为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方案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无凭无据判决,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审判原则吗?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辉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关于辉都花园南侧围墙的情况说明》……,

请问检察官:能不能给我一份《关于辉都花园南侧围墙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如果不能,请说明原因。

要提的问题很多, 只捡主要问题列出。请检察*能官**给予解答。

谢谢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