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保险公司 (车主逃逸保险赔偿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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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案例故事分享,案例分析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的纠纷中主要就是保险公司赔付问题,大家可能认为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或者保险公司合同中约定了格式条款,如何才能通过诉讼解决。营运车辆事故导致人伤亡,很多时候医疗费用或者为了得到对方的谅解以及人道主义原因垫付款项,本来也是为了合理解决该问题。但是事后保险公司是否会必然赔付呢?今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汇聚德工贸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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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鲁02民终13506号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属实,2019年7月11日10时30分许,汇聚德公司员工邓守君驾驶鲁B×××××混凝土搅拌车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国电信云计算机基地西侧工地内,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车速过快将被害人孙某压入后车轮下,后被害人孙某经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为“驾驶员邓守君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将被害人孙某压入后车轮下,后被害人孙某经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涉案车辆保险情况。涉案车辆鲁B×××××混凝土搅拌车在人保青岛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汇聚德公司在人保青岛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险种:不计免*率赔**责任限额为1978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率赔**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率赔**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内。汇聚德公司员工邓守君准驾车型为A2,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事故车辆类型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汇聚德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汇聚德公司先行赔付受害人家属情况。事故发生后,汇聚德公司与受害人家属达成16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截止起诉之日,汇聚德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数次将赔偿款汇入指定收款人谭丽英银行卡账户,共计150万元。现汇聚德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人保青岛分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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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害人孙某家庭情况。父亲孙吉寿(身份证号:);母亲陈美兰(身份证号:);妻子谭丽英(身份证号:);儿子孙裕轩(身份证号:);大哥孙壮志(身份证号:);二哥孙凌志(身份证号:);弟弟孙得志(身份证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主体及赔偿方式。该事故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为“驾驶员邓守君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将被害人孙某压入后车轮下,后被害人孙某经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受害人也在现场工作,一审法院认定汇聚德公司驾驶员邓守君应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邓守君系汇聚德公司员工,汇聚德公司作为对外赔偿的责任主体,与受害人家属达成160万元赔偿协议,已支付受害人家属150万元。因汇聚德公司涉案车辆在人保青岛分公司处入有交强险、商业险,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人保青岛分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在不超过保险赔偿额的情况下支付汇聚德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

二、汇聚德公司诉请金额应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数额。高于法律规定计算标准的,一审法院予以调整,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一审法院以汇聚德公司诉请为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具体明细如下:1.丧葬费:68791÷2=34395.5元。2.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9547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4484*20年=1089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266*(5年+7年)÷4人=105798元;父亲孙吉寿5年,母亲陈美兰7年共计12年,扶养人共4人(含死者孙某)。3.精神抚慰金40000元。汇聚德公司员工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抚慰金40000元予以支持。4.交通费、误工费2500元。汇聚德公司诉请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误工费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金额合计1272373.5元。因本案人保青岛分公司系交强险、商业险的同一承保单位,交强险保额明显不足以支付,故对交强险、商业险在判项中不再严格区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人保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汇聚德公司保险金1272373.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6元(汇聚德公司预交已减半),由人保青岛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汇聚德公司。上述款项付至汇聚德公司账户,开户行:青岛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80×××96。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曹成良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述称,其系事发工地的生产负责人,孙某在现场负责收混凝土。孙某妻子谭丽英在公安笔录中述称,孙某于2019年3月到事发工地工作。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邓守君事发时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将被害人孙某压入后车轮下,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曹成良、谭丽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系在事发工地工作。人保青岛分公司虽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孙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邓守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案涉事故发生于2019年7月,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故一审适用2019年的统计数据,并计算得出汇聚德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综上,人保青岛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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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投保人的相关措施非常规范,基本上应该有的和一些没必要的都作了充足准备,并且也进行了先行赔付,受害人也把保险权益转委托了,可以代位诉讼。

2.本案肇事是在工地,不属于常规意义上的道路,很多保险公司以这个理由拒绝赔付,但是法律一般支持赔付,因为非公共属性的道路发生事故也要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执行。

3.再就是关于准驾车型的问题,这涉及到法律许可和行政法规的问题,法律规定了abc驾驶证,这是必须的,只要驾驶员持有合规的驾驶证,就应该受到保护并进行赔付。很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取得行业许可的不进行赔付,法院也不支持,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只要有相关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行业上岗证等只是行业的管理规范,不足以排斥上位法。

4.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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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7.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0.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