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验收合格物业费怎么办 (开发商交房验收收费吗)

原告系新区XX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该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2018年1月22日,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告代为收取原告物业费1667.6元,装修保证金2000元。

竣工验收备案后再交物业费,开发商在没有竣工备案下收物业费

同时,原告作为乙方签署了《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加强本小区物业业主的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由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本协议。……业主在装修房屋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该协议还约定了责任范围、装修规则、违约处理等内容,列明了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严禁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等行为。乙方、物业使用人员需在装修前向甲方交付装修保证金2000元,待施工完成后甲方审核符合要求后无息返还装修保证金。原告签字确认,甲方签章处为空白。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正式入住,2019年1月10日被告将装修保证金退还原告。

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新区丽华小区开发商,因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丽华小区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一直未进场提供服务,且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已经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了《丽华项目临时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选聘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行业标准为业主提供各项服务,待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该项目的正式物业管理公司后,由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被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

竣工验收备案后再交物业费,开发商在没有竣工备案下收物业费

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还约定,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丽华1期总建筑面积为87643.1平方米建设房屋委托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1.5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达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物业服务费交纳给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后期又签订数份《丽华项目临时服务委托合同》,同时认定为双方签订的物业临时服务委托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终止。

原告主张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被告不应收取原告的物业费。被告陈述,其于2016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业主,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于2016年5月始开始委托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丽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每月40000元或50000元服务费用。向原告代为收取的物业费已经实际交给物业公司,被告并未实际占有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后再交物业费,开发商在没有竣工备案下收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物业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关于物业费一节,被告作为丽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物业费系事实,其确无权收取业主的物业费,但被告代为收取业主物业费后已经将收取的费用支付给其委托的洁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并未占有、使用该笔费用,且被告系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后收取的物业费,业主也认可在此期间有物业公司进行服务,故关于被告代为收取的物业费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