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石家庄公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例
2 月 9 日,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信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三批违法案例:
案例 1
2020 年 2 月 3 日晚,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深泽县南赵八村有人制售假冒 3M 口罩。该县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当晚在一农户家中查扣假冒 44000 余个 3M 口罩、设备、包装及大量 3M 标识。经初步调查,该窝点当事人为深泽县北刘家庄刘某。案情重大,涉嫌犯罪,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将该案移交深泽县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 2
2020 年 2 月 1 日,根据群众举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沛慈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 "84" 消毒液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和 31 日,以单价 39 元 / 桶销售 "84" 消毒液,实际进价为 6.86 元 / 桶。
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 倍,罚没款合计 10001.1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
2020 年 2 月 5 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在拼多多平台 " 日日红家居饰品 " 店购买到某公司制造的口罩,怀疑其为假冒伪劣产品,且价格高,发货地址为新华区北郡 3 期。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与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开展调查。经查," 日日红家居饰品 " 网店无营业执照及其它经营许可证件,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随货通行单和进货发票,属三无产品。当事人自述口罩进价 8.5 元 / 包 ( 一包 10 个 ) ,疫情发生前以 19.9 元 / 包对外销售,2 月初涨价到 59.9 元 / 两包,目前该网店已被拼多多网络平台查封,无法调取交易记录。
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发 [ 2020 ] 30 号)的规定,已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拟对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
2020 年 2 月 4 日,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城所对灵寿县天旺大药房进行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该药房所销售的 PM2.5 防雾霾口罩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案例 5
2020 年 1 月 28 日,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无极县微名堂大药房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房销售口罩没有标价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局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其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 李惺
丨石家庄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法律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开展了以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一系列专项执法活动。为使基层执法人员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疫情防控期间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汇总,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市场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法律指引》。
《指引》包含价格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食品违法行为、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等七个方面,主要涉及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紧急措施、采用各种手段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对防疫用品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以及不合格防疫医疗器械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极大方便了一线执法人员查找和使用,有效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 河北新闻网 记者 张欣媛、于雯
丨 省人大: 不配合调查隔离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2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并于当天正式施行, 将为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建立防控网络,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本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加强宠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及时向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报告;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物资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控制预案强化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等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企业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切实做好相关的疫情防控工作。
筑牢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充分发挥“冀时办”平台的作用,完善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推动直接面对群众的便民事项线上办理,减少人群聚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内防传播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津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不配合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
将被强制隔离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伤害医务防疫人员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对疫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依法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崔虹
丨 市医保中心: 延长医保缴费期 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局获悉,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石家庄市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
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权人**益记录。2019年10月23日以后出生的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同样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的次月月底,延长期间,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赵晓华
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性消毒存 6 大误区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展,广大市民已充分认识到消毒对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蔓延的重要性,但是,有一些消毒操作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存在一定的危险。昨日,河北省疾控中心向广大市民发布存在的 6 大消毒误区。
家家都要消毒
居家不同于公共场所,如果社区没有病例,家里没有亲人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的感染者或者接触者,也没去过人员密集又不通风的场所,也没来过客人,只需做好开窗通风,做好手卫生,出门戴口罩即可。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做好日常的清洁即可。门把手、桌面等手经常接触的表面:每天清洁,必要时可以用 75% 酒精或 84 消毒剂等擦拭消毒。消毒消毒,有病毒才能消毒,没病毒不必消毒。
公园、公路和车轮胎都需要消毒
空旷场所、公路和车轮消毒没有意义,而且浪费消毒剂,污染环境,对人畜也有一定危害。
往人身上喷洒消毒剂
不仅没必要,而且有潜在风险,应该尽量避免。
用*醚乙**和氯仿进行消毒
新型冠状病毒对*醚乙**和氯仿敏感,不是说就可以用来消毒。*醚乙**和氯仿属于易燃易爆或毒*药性**物,人吸入一定剂量会导致昏迷。
室内喷洒白酒或酒精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日常生活中,75% 的酒精常用于手、皮肤和小件物品表面擦拭消毒,但酒精严禁喷洒消毒,会引起火灾,后果严重,已有数起引起火灾的报道。也不要往身上喷酒精!食用白酒浓度大多在 38%-60%,无法达到 75% 的酒精含量,所以无效。
蒸醋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食醋中的醋酸含量往往较低,远不能达到杀菌消毒的作用。因此,蒸醋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没有效果。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 李惺 刘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