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款贷**#
*款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银行*款贷**的基础。但有些客户却为了能够顺利*款贷**而往往对*款贷**资料做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款贷**客户可能会涉及到犯罪,但银行信贷人员涉及犯罪吗?
有银行的信贷人员问我,*款贷**客户在申请*款贷**时,通过中介办理假的*款贷**结清证明给银行的信贷员,信贷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核实清楚,就以客户提供的证明为依据为*款贷**客户办理了*款贷**。如果*款贷**出现了问题,银行发现了*款贷**客户*款贷**资料做假,同时怀疑信贷员与客户进行串通共同做假,信贷员如何自证清白?如果*款贷**最终没有追回来,而且数额特别巨大,银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经办信贷员跟客户勾结骗贷,银行会不会在起诉*款贷**客户时一起起诉信贷员?信贷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会坐牢吗?
上面的问题让我思考了很久,基于问题提到的银行信贷员对做假的材料不知情的情况,我觉得主要是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银行的信贷员在这笔业务中从*款贷**客户那里拿了好处,那么,银行当然可以在*款贷**出现风险以后起诉客户的同时起诉信贷员
很多业务反常即为妖,银行的很多*款贷**业务如果出现风险肯定中间有问题。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银行的支行长、信贷经理和信贷员,通过信贷业务从客户那里收取好处,从而在*款贷**审核过程中放松了*款贷**条件,或者对以虚假的*款贷**材料合伙骗取*款贷**。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款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款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款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明确三大要素:一是以欺骗手段和欺骗的方式骗取银行*款贷**,而以虚假的*款贷**资料办理*款贷**明显是符合以欺骗手段为特征。二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如果银行*款贷**不能近期收回肯定属于重大损失;三是“欺骗手段”与“取得*款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提供虚假的*款贷**资料与*款贷**的发放确实存在必然的联系。
现实中很多银行信贷员发放*款贷**以后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根据相关报道,乐清一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款贷**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款贷**的规定徇私向关系人发放*款贷**,乐清法院判决该银行工作人员余某犯违法发放*款贷**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另据报道,宁波市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蟹浦支行客户经理张毅捷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该行“蓝领贷”业务客户资质审核及发放建议的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好处费,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第二种情况是,银行的信贷员在这笔业务中没有从*款贷**客户那里拿任何好处,但是却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而出现了问题,那么,起码是出现了渎职行为,可以起诉。
常规情况下,一旦出现*款贷**逾期特别是在*款贷**资料出现虚假而仍然放弃*款贷**规定而发放*款贷**的情况下,肯定是信贷人员拿了好处。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并不一定拿了好处。
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交办的*款贷**而自己无法对抗领导的意图,或者不敢直接拒绝领导交办的*款贷**而放松了*款贷**条件;二是出于业务发展的考虑比如可以带来存款、可以带来利润、可以带来业务量完成任务等。
正是这种非物质性的功利性导致信贷人员面对*款贷**客户提供的一些有瑕疵的资料或者虚假资料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从而可能会给银行造成损失,而信贷员应该对这种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
最近刷屏的:银行董事长违法向好友亲朋等放贷7.2亿,1.2亿未收回,行长反对竟遭怒骂:“*款贷**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新闻中,山西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行长张艳忠害怕丢工作就只好默许了董事长的违规发放*款贷**的行为,最终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原行长张艳忠犯违法发放*款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一案例是广州农商行4名银行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款贷**1.90亿元,最终*款贷**本金有1.32亿元无法收回。经法院审理认为,四人没有从*款贷**客户那里取得好处,但却未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款贷**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款贷**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得190名借款人累计获得*款贷**1.9亿元。
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四人犯违法发放*款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此,有的银行信贷员认为,反正我没有拿好处,因此怕得罪人而对*款贷**资料的审核没有尽责,因此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银行的信贷员在审核时非常认真履行了职责,但就是没有审核出来,那么,银行的信贷员也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的人可能认为,我尽责了,我也努力了,但是由于工作能力问题和审核方式问题,对一些*款贷**客户的虚假材料没有审核出来,是不是就可以免责呢?如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呢?
这里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如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问题?你可以向银行说明自己在做业务过程中没有拿任何好处。这一点只要你提出来即可,因为如果*款贷**客户和银行要证明你拿了好处,需要他们拿出证据证明你拿了好处,如果拿不出证据,就说明你是清白的。
二是如果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尽责了?这一点需要对照监管部门的银行授信尽责指引和银行自身有关银行信贷的规定,每一项对照要求看自己是否尽责。
三是如果尽责了但是由于能力问题没有审核出来虚假的资料要不要承担责任?当然要承担责任。因为自身能力没有审核出来仍然是你的责任,而且仍然是未尽责的表现。
从提问的案例看,虽然你已经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审核出*款贷**资料的虚假,但起码你没有看出明显的资料作假,而且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因此,如果最终*款贷**形成风险,你至少是渎职罪或者是违法放贷罪。
作为银行的*款贷**审核人员,一定要严于律已,不被利益所诱惑,不被功名所迷惑,同时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严格尽职尽责,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自己。(麒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