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声音」杀人就要偿命,这是一个伪命题

作者:邹利伟,原题:如何看待死刑。

最近,一则奸杀小女孩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以自首为由改判死缓的讯息引发热议,再次让死刑落入了公众的视野。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为此于5月10日向社会公众发布,决定对该案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一案调卷审查。杨光毅会不会象云南的李昌奎一样重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不得而知,但该案让我们再一次重新审视死刑。

去年热播的华语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中的律师王赦专门为死刑犯辩护,他不是出于金钱的目的,相反,他认为他是出于正义与社会公益的目的。而王赦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是要靠杀人来抚慰人心,保障我们的安全吗?

「一种声音」杀人就要偿命,这是一个伪命题

而剧中由贾静雯饰演被害儿童母亲的宋乔安,基于相反的立场,同样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儿子有活下去的权利吗?

「一种声音」杀人就要偿命,这是一个伪命题

刑罚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与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最激烈的方式,也是个人与社会发生冲突时可能产生的最严重的后果,而死刑无疑是最最激烈、最最严重的后果。

死亡是与生命的分离,与我们所爱的、所感受以及所希望的所有的人和事物分离,它是一种终极的分离,与体验生命的自我的分离。而死刑使我们分离的焦虑变得尖锐,原本死亡是不可预知的,而死刑则使得死亡变得清晰可见而且突然。死刑也泯灭了一个人的所有希望,任何次等的刑罚,无论多么恐怖,只要人活着,就会有希望,但死了就是死了。而且,死刑与自然死亡不同的,它是政府精心策划的,这个人是被杀死的,被强制剥夺生命,他被整个社会宣告他不应该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那么,如何看待死刑?

一、杀人就要偿命,这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从死刑杀人罪的历史考察,它的责任圈是不断缩小的。即使在古代,也从来不是杀人偿命的。在同态复仇的远古也时常允许以支付抵偿金的形式替代。而自唐律以来更是将杀人,分为谋杀、故杀、误杀、戏杀、斗杀、过失杀(六杀),仅仅对谋杀、故杀规定死刑,其他类型的则减一等。即使是已被判决死刑的,也有规定留养承祀、缓决、可衿等制度而不被立即执行死刑。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管是从历史考察还是现实考察,杀人就要偿命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甚至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二、如果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很难认为人们会将生命权让渡给国家

国家有权利杀人吗?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没有权利杀人。最著名的提出者莫过于贝卡利亚,他说人们可以凭借怎么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 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因而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而非契约论者,比如黑格尔,他就认为国家根本性不是一个契约,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人的生命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天赋权利,所以很正常的推论是,不论出于何种理由,不仅个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国家也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不能允许国家在禁止个人杀人行为的同时,却以合法的理由扮演杀人犯的角色。

三、渊源于同态复仇的报应理论很难为死刑证成(死刑不是必须的)

作为报应主义者的康德对于死刑有过论述,他认为,如果他杀了人,他就被必须被处死,没有任何替代方式能够满足法律正义的要求,即使一个社会马上要解体,也要杀死监狱里的最后一个杀人犯。康德主张等量报应,这渊源于远古的同态复仇。同态复仇主张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仔细审视,刑罚根本不可能实现等量报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都没有流传下来,在当今社会没有一个国家会将打落牙齿、挖掉眼睛作为刑罚。犯罪人淫人妻女,我们不可能去强奸犯罪人的妻女,也没有办法强奸强奸犯,也不会从盗窃犯那里盗东西,不会从诈骗犯那里骗钱回来。我们对于财产犯罪的报应从来也不是对等的,盗窃、抢夺、诈骗、敲诈钱财怎么可能和自由的剥夺等量齐观,另外,我国刑法对财产犯罪还额外规定了倍比罚金,这又怎么可能是等量。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其剥杀他人自由的时间与其遭受刑罚自由被剥杀的时间更不可能等量齐观。他非法拘禁别人几天,国家要拘禁他几个月甚至几年。

实际上,不管是同态复仇也好,等量报复也好,在现今的刑法唯一能够建立明确等量关系的,只剩下杀人罪与死刑。唯一的例证变成了被证成的对象,这在逻辑上是吊诡的。

四、从功利主义者的角度,死刑更不是有益的

斯蒂芬爵士是死刑的坚决拥护者,他认为成千上万的人不杀人是因为他们觉得杀人很恐怖。而他们之所以觉得杀人很恐怖,一个极大的原因就是因为那些杀人犯都被绞死了。简而言之,斯蒂芬赞成死刑的原因是在于死刑的威慑力。但从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国家*杀凶**案发生率的对比看,废除死刑的欧洲的*杀凶**率低于保留死刑的美国,废除死刑的美国佛蒙特、缅因等级州的*杀凶**率低于保留死刑的得克萨斯、弗吉尼亚、佛罗里达等州。从上述数据上看,死刑不见得更有威慑力。而且刑罚威慑力的发挥更取决于它的不可避免性而不是它的严厉性。由于大量犯罪黑数的存在,使得大量罪犯铤而走险。我们可以开个脑洞,如果杀人犯杀人后会马上被闪电击中,或杀人后地壳会马上裂开,杀人犯就会掉进一个无法逃脱的地牢,行为人是否还会选择杀人?

很多人会以为基于死刑的威慑力,功利主义者会赞成死刑,但想不到的是,作为功利主义创始者的边沁,却是死刑的坚决批判者。边沁认为,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价值远远大于人的自由。因此,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的刑罚,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据此,其认为死刑成本代价过高,因而不是有益的。

五、死刑能够满足被害人家属及社会的愤怒情绪,但国家为了满足民众的报应要求适用死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对其应采取谦抑而非扩张的态度

霍姆斯*法大**官借用斯蒂芬的话说到,刑罚与复仇激情的关系,很像婚姻和性欲的关系。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做到的是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无论这些情感和要求是对是错。在人类社会的死刑执行史上,大多数死刑不出出于吓阻犯罪的目的,也不单是为了去安慰直接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更多的是为了平息社会的愤怒。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说,需要淡化的是广大民众的报应刑观念,我们每一位刑事法律工作者以至每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对这项工程都承担着一份沉重的责任。

六、死刑是残忍的,死刑的痛苦不仅是加诸于犯罪人身上,而且更是加诸于无辜的犯罪人家属身上

对于死刑是否是残忍、不人道的刑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没有定论。但在中国法制史的语境下,死刑无疑是残忍的。人们认为,割鼻子、断脚、阉割、在脸上刺字这些都是残酷的刑罚。奴隶制中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而比墨、劓、剕、宫更为残酷的是大辟,而大辟就是死刑。死刑是更加残忍的。

人处于这个社会上都有他的社会关系,他有他的家庭、有他的父母、子女、妻子、朋友。对于死刑犯而言,可能他是万恶不赦的。但他仍然可能是别人的儿子、丈夫、爸爸。人们可以指责他这个人该死,甚至会因为他被执行死刑而欢喜。但是对于他的母亲、父亲、妻子、儿女来说,则意味着儿子、丈夫、爸爸永远地离开了。死刑的痛苦不仅是加诸多于犯罪人身上,更是加诸于无辜的犯罪人家属身上。笔者曾亲历过死刑犯的执行,早上法院在法庭宣布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法院允许他的妻女见他最后一面,未成年的女儿一直哭着喊着叫爸爸,这个死刑犯一言不发,转身离去。女儿跑着往前追,被法警拦住。第二天法院就通知她们去领取骨灰,再次看到的丈夫、爸爸只是一个骨灰盒。

七、死刑在对于自首的犯罪人适用时,可能存在严重的平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中,对黑人的死刑执行率远远高于白人,很多人认为存在严重的平等问题。而在中国的语境下,可能存在对自首犯罪人的平等问题。死刑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怀疑,高于一般刑事犯罪的排除合理怀疑。因为除了罚金以外,刑罚都是不能回转的,没有人能够把在监狱失去岁月还给一个无辜的人,但死刑不仅是不能回转的,它还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对于不认罪、不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因欠缺供述,法院在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时,可能考虑到证明标准的问题,而不敢判处死立即执行,常常判处死缓。而对于自首的犯罪人,犯罪人供述常常会涉及大量的内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就不大会存在疑问。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可能自首的犯罪人的死刑执行率比不坦白的犯罪人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