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科技创新侵权假冒真实案例)

专利权的存在,降低了专利发明人保护专利的成本,提高了发明的获利,使得更多的专利被发明,造福大众的发明被更快的普及。因此,坚决打击假冒专利罪,意义重大。下面,我们来看看龙文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假冒专利侵权案,专利侵权假冒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成立北京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3月8日以该公司名义在天猫商城注册成立“豹克旗舰店”并开始销售眼镜。豹克旗舰店由熊某独自经营,经营收入由其个人支配。为了提升豹克旗舰店的眼镜销量,熊某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间,未经专利权人奥特路(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盗用该公司“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的专利申请文件,将专利号“ZL201410242224.3”篡改为“ZL201510242224.3”,并用于豹克旗舰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厦门诚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豹克旗舰店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间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

被告人熊某为了提升豹克旗舰店的信誉,得到消费者的好评,以此增加眼镜的销量,获取利润,于2015年7月至11月间,分别在“聚者良品”、“众划算”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0元购”、“6.9元购”的虚假刷单交易。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在豹克旗舰店购买眼镜后,熊某实际发送给消费者的物品为小礼品或廉价眼镜,而非本案中假冒专利的眼镜。消费者在予以好评后,将获得现金返还。该部分虚假刷单的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98410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篡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变造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其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非法经营数额达584863.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网络假冒专利案,在这之前,福建省还没有这类案件的嫌疑人被成功批捕,甚至全国也鲜有先例。许多假冒专利的案件,最终也是以行政处罚为结局。对于这样的科研型企业,知识产权是其主要资产,如果得不到保护,将大大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该案经层层上报,上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该案件的标杆性意义,最后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龙文法院快速、准确打击网络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有利于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长效机制,构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假冒专利罪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来和小编一起探讨吧!

假冒专利侵权案,专利侵权假冒十大案例

假冒专利罪如何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假冒专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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