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商标显著性查询)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前文中已经提及我国对商标主要以定性方法进行研究,本文中将对定量论证方法,作出介绍。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从统计学上解释,定量与定性的研究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也有相辅相成的关系。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定性分析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发生原因的问题,也是对产品或商标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理论加工,从而能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的目的。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定量分析是通过对产品或商标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的分析。其功能在于描述产品或商标的程度高低和相互作用。定量分析是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使用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比例及其数值的一种方法。定性分析则是主要依靠分析者的直觉、经验,分析产品或商标在过去和现在的发展状况及其属性关系,对产品或商标的性质、特点、变化原因做出判断的一种方法。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相比而言,定量研究方法更加客观和科学,也需要较全面的统计学知识;定性方法虽然较为简单,但在数据资料不足够或分析者统计学基础较为薄弱时比较适用,更适合于一般的投资者与经济工作者,而并不适合严谨性较强的商标法律范畴。不同的分析方法各有其不同的特点与性能,但是都用有共同特点,即都通过比较对照来分析问题和说明问题。正是通过对各种数据比例的比较或不同时期同一属性的对照,反映出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商品质量的优劣,才能得到最终研究定论。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定性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阐述,定量用统计学语言进行描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是人们认识事物时用到的两种分析方式。定性分析的理念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得到了很好的展开,那个时候的一批的著名学者,在自己的研究之中都是给自己所研究的自然世界给以物理解释。例如:亚里士多德研究过许多的自然现象,但在他厚厚的著作之中,却发现不了一个数学公式。他对每一个现象都是给予描述性质,对发现的每一个自然定理都是性质定义。虽然这种认识对我们认识感官世界带来开端,但却缺乏深入思考的模式,因为从事物的一种性质延伸到另一种性质,往往是超出了人类的认识能力。而把定量分析作为一种分析问题的基础思维方式始于伽利略,作为近代科学的奠基者,伽利略第一次把定量分析全面展开在自己的研究之中,从动力学到天文学,伽利略抛弃了以前人们只对事物原因和结果进行主观臆测成分居多的分析,而代之以实验,数学符号,公式,“伽利略追求描述的决定是关于科学方*论法**的最深刻最有成效的变革。它的重要性,就在于把科学置于科学的保护之下。”而统计学是关于量的科学。从理性的发展过程来看,伽利略提出的以定量代替定性的科学方法是人类认识对象由模糊变得清晰起来,由抽象变得具体,使得人类的理性在定性之上又增加了定量的特征。因而,定量分析作为一种科学性、客观性的思维方式,其优势相对于定性分析的是很明显,它把事物定义在了人类能理解的范围,由量而定性。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所以在商标侵权案中,我们并不应该直接对商标定性是否有显著性,而是应该先对商标定量其所具有显著性的程度,再根据相关定立的定量数据标准,去定性商标侵权案中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者判断商标是否可以被注册。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而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早已订立相关的定量调查标准,定量调查的结果主要由申诉人提供,也有部分国家由法院进行调查研究。在英国,商标问卷调查通常用于:(1)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通过使用所获得商标的显著性;(2)商标申请的反对方证明混淆的可能;(3)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证明混淆的可能;(4)仿冒案件的原告证明其产品或品牌享有声誉。英国法院试图从肯定的角度对商标问卷调查进行规范,例如在Imperial 诉 Philip Morris一案中*法大**官 Whitford列举了调查应遵循的几项规则:(1)方法和结果必须公开;(2)所有答案必须公开,且答案应逐字记录;(3)问题不得有诱导性,尤其不得引导受访者对他未涉足的领域进行推测。但这些规则过于简略和原则,不易掌握。美国法院不但采纳并依赖调查证据,而且让不能提供调查证据的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美国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使用调查证据:(1)为了证明商标的强度(叙述性的标记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者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2)为了证明实际混淆。而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节规定,如果存在某种科学的或者专业的知识或方法有助于证明案件的事实问题(如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实际混淆”),如果证据的取得是基于充足材料、可靠的方式,且这些资料和原则被正确运用于证明案件事实,那么,法院允许以意见或者推断的方式提供这一证据。在美国法院看来,商标问卷调查就是一种有助于证明“实际混淆”的科学方法。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那么,在我国究竟如何进行定量调查可以更符合实际国情?如何制定定量标准更加合理?

商标显著性规则是什么时候确立的,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意义怎么写

更多相关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赛立信市场研究

在下一篇文章中,将会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