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嘉宝莉之争,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不能追溯到其认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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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宝莉事件官方怎么解释,以案说法商标侵权

【案情】

广东嘉宝莉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原名为新会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10月31日,变更为现有名称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涂料及其配套使用产品。

1997年8月14日,顺德联邦化工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宝莉”商标,后经核准注册为第1074012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8月14日至2007年8月13日,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涂料商品。

2003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顺德联邦化工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广东嘉宝莉。2007年经广东嘉宝莉申请续展注册,续展10年,有效期自200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

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东嘉宝莉在第2类聚脂家具漆、聚脂树脂上使用的“嘉宝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广东嘉宝莉提供的一系列广告费发票及销售发票,显示自2001年1月至2003年11月,广东嘉宝莉在中央电视台、《中国化工报》、杭州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过其产品,在浙江杭州、金华、温州、义乌、宁波、嘉兴、绍兴、萧山、富阳、衢州、丽水、台州等地有产品销售。

被告浙江嘉宝莉成立于2003年11月25日,所在地是浙江金华市西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是聚氨酯油漆、水性涂料生产、销售。

2009年3月1日,被告浙江嘉宝莉授权案外人黎协平为其在湖北省的总代理。2009年5月15日被告陈庆拥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兴达装饰经营部黎协平处购得“嘉宝莉墙面漆”产品一批,并取得被告浙江嘉宝莉的《品牌推广手册》一份,在其封面及封内多处写有“浙江嘉宝莉涂料”大写汉字。

2009年8月12日,广东嘉宝莉向被告陈庆拥购得“浙江嘉宝莉纳米墙面漆”2桶。该被控产品为桶装产品,在其正面及包装箱的上部均有“浙江嘉宝莉涂料”大写汉字。

2009年8月27日广东嘉宝莉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陈庆拥、浙江嘉宝莉的行为对广东嘉宝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被告浙江嘉宝莉立即停止使用“嘉宝莉”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3、被告陈庆拥、浙江嘉宝莉销毁带有“嘉宝莉”字样的宣传资料、网站资料、包装装潢、标识以及包装物等;4、被告浙江嘉宝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被告浙江嘉宝莉赔偿广东嘉宝莉经济损失200万元;6、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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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第1074012号“嘉宝莉”商标是广东嘉宝莉合法受让的注册商标,应依法予以保护。浙江嘉宝莉使用了与广东嘉宝莉“嘉宝莉”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字号,浙江嘉宝莉也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产品的,并且在其网站、厂房、产品的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产品包装、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对广东嘉宝莉要求被告浙江嘉宝莉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因其在被告浙江嘉宝莉企业登记之日起5年内没有提出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陈庆拥、浙江嘉宝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嘉宝莉第1074012号“嘉宝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浙江嘉宝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嘉宝莉经济损失30万元;三、浙江嘉宝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嘉宝莉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四、驳回广东嘉宝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广东嘉宝莉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广东嘉宝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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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是明确的,即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家使用的权利。

但同时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也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伪造商标标识等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即商标权人除享有法律规定的专用权外,在一定范围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因此,尽管被告浙江嘉宝莉没有直接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嘉宝莉”商标,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的情形是,浙江嘉宝莉使用了与原告“嘉宝莉”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字号,浙江嘉宝莉也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产品的,并且在其网站、厂房、产品的宣传资料、户外广告、产品包装、包装箱上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庆拥销售侵犯广东嘉宝莉注册商标的商品,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能证明销售的产品合法来源于本案被告浙江嘉宝莉,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有关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的企业名称问题。广东嘉宝莉据以起诉的“嘉宝莉”商标,尽管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浙江嘉宝莉成立于2003年,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不能追溯到其认定之前的被告所作的行为。

我国的企业名称实行分级分地域管理,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而且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因此,被告浙江嘉宝莉在浙江金华市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并没有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况且,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浙江嘉宝莉使用其企业名称已有六年的时间。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

本案中广东嘉宝莉并没有提供其在5年内已提出过相关请求的证据。在超过此期限再向法院请求变更被告的企业名称,依据不足。但被告浙江嘉宝莉今后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违反规定简化或者突出使用“嘉宝莉”、“浙江嘉宝莉涂料”文字。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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