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不得因甲公司 未付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乙公司因甲公司未支付货款而选择起诉,甲公司以乙公 司同意放弃诉权为由进行答辩,法院是否会支持?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是否有效,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 未达成共识。因此本文仅对放弃诉权约定的注意事项以及条款如何设置更有利于当事 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些建议:
1.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起诉,或者约定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以起诉等对诉权的行使设定条件的, 应当将条件约定清晰、准确,避免存在歧义。
2. 如果合同本身是在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迫使另一方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那么即使约定了不得起诉条款,当事人仍有权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 只是简单约定一方“不得起诉",而后产生纠纷 后权利人起诉到法院,被诉方以此为由进行答辩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