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哪些)

第一部分 结论

地方资管公司不是传统金融机构,但也区别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是有监管机构特别授权从事具体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

第二部分 说明

在中国的法律与金融监管语境中,“金融机构”的定义一直是模糊、不清晰的、不统一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清晰定义过“金融机构”这个概念。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金融发展一再突破监管体系,市场发展又不断催生监管进步,但监管(法律和行政政策)始终是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从监管资源压力和市场成熟角度,先让其试运行,不急于对其的金融机构身份认定,看情况后边再补手续或者否定掉。

201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办法》)。《金控公司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第二条通过列举,将“金融机构”框定在六类机构,即: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但《金控公司办法》并未进一步阐明第(六)项“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法释[2020]27号”)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对于法释[2020]27号,仅适用于:在民间借贷的民事司法审判或仲裁审理案件中,当涉案方是这7种机构时,在认定和计算利息时,可以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4倍一年期LPR利率上限”。在其他与民间借贷无关的法律实践和金融监管中,不可以依据法释〔2020〕27号认定“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7类机构为“金融机构”。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中国金融市场总体监管框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同一实际控制人以集团内不同子公司或关联方实现混业经营,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因此,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金融工作领域,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按照此要求,各地或保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但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与属于*党**设机构的地方金融两委一起构成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在2023年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构建“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格局,把所有的合法金融行为和非法金融行为都纳入监管,让未来新出现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难逃监管,形成全覆盖、全流程、全行为的金融监管体系。

按照上述思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组织),按照现行的金融监管和市场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其他其它民间借贷行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借贷的偶发性、不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如4倍LPR限制)。

第二类是一般民间借贷:以借贷或提供融资服务为主业的地方金融组织(所谓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准入许可与监管)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第三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又分为: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体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保险中介与保险资管)、理财子公司、金租、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农村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款贷**公司、金控等。

2.证监会体系:券商(含各类子公司)、基金(含子公司和私募基金)、期货公司。

3.央行体系:征信机构、各类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科技企业。

结论:

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和未来趋势,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非一般工商企业,但并不是传统金融机构,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6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信金融资产、信达、长城、东方、银河)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的不良资产经营范围有同样地位,其余则在法律和监管上并不具有同样地位。事实上目前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法律法规也是区别对待。

所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出台,还得看7+4的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趋势,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那更是要看地方金融风险,但总体思路是参照中央有五大金融资管公司,地方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