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哪些常见手段?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2023年6月是全国第11个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让我们通过九问九答
了解、警惕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本文作者
钱丹凤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典型案 被告人周某某为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宝山分公司第三分中心经理。从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合星财富宝山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线下门店、线上融资平台,以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许以8%至13%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投资人签订服务协议。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负责的第三分中心募集资金2.6亿元,未兑付资金1.5亿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理财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合星财富宝山分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结伙他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答: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答: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 非法性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二是 利诱性 指“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三是 社会性 指“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答: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结合司法实际,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以 投资理财 为名,发行股票、债权、基金、虚拟货币等进行募集资金。
2. 构建项目 如影视项目、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地块开发项目、环保项目等吸引投资。
3.以 慈善、互助 等为名搭建平台,通过办理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 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 为名吸收资金,如投资养生项目、旅游项目,购买养老床位等。
5.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 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答: 第一步:打造项目。 非法集资人以新技术、区块链、虚拟货币、慈善、P2P、养老等为幌子吸引眼球,打造新颖的“高大上”项目,承诺保本付息,稳赚不赔。
第二步: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人会通过传单、微信、QQ、宣讲会、直播等方式宣传自己的项目;通过发放小礼品、组织旅游的方式宣传;出示一些以假乱真的执照、许可等证书,迷惑集资参与人,让集资参与人觉得项目具有专业性、硬背景,让集资参与人放松警惕。
第三步:疯狂吸金。 利用宣传促使集资参与人入金。初期,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尚且可以正常的入金、出金,也有正常的保本付息,但是后期,非法集资人就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阻碍出金。
第四步: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人在集资达到一定规模、或听到风声、或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时,就逃之夭夭、人去楼空,受损失的钱款难以追回。

答:1.对非法集资人,可以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集资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单位、非法集资协助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清退集资资金、司法机关责令退赔、追缴之后,最终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答:防范非法集资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三要”: 1.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不把钱打给个人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公司。
2.要警惕新型集资方式, 如以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虚拟货币、数字资产融资等。对于自己不熟悉、没有接触过的领域不要轻易投资。
3.要审查企业的证照和经营模式。 除了审查营业执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之外,还需要审查融资是否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同时,审查企业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三不要”: 1.不要盲目投资。 投资需理性,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投资需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风险承受力、市场行情、项目情况等进行。建议进行稳健型投资,守住钱袋子。
2.不要轻易相信宣传内容。 宣传中如果含有“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一定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专家推荐、熟人介绍。
3.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惑。 摒弃贪利心理,不要被小礼品、免费旅游等甜头所诱惑。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丨钱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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