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应与小区业主一样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按照何种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各种争议,笔者结合团队近期处理的一起有关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纠纷案件(案号:(2021)京03民终10584号),通过梳理各地政策及法院判决对该该类问题作简要归纳,供读者参考。
01
观点一: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否交纳物业费,应根据其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认定。
江苏及北京部分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采纳此种观点。江苏省人*法大**工委2006年4月30日出具的致南京市教育局的苏人法工函(2006)48号“关于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及2014年6月10日出具的致江苏省教育厅的苏人法工函(2014)28号“关于《省教育厅<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管理服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上述答复内容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是否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应由学校、幼儿园自主决定,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不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的,依法享有所在小区道路的相邻通行权。”
江苏各地法院据此形成了统一裁判规则,即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学校自主决定。双方之间若未签署物业服务合同,而由学校系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提供物业服务,则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三中院在审理北京温暖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华溢艺术实验幼儿园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京03民终10584号】及北京二中院在审理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区培基双语幼儿园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0)二中民终字第17856号]中亦均持同样的观点。
02
观点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收费标准须考虑其公益性,区分商业及住宅,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及承担的义务酌情确定。
浙江、福建及广东等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主要采纳此种观点。司法裁判认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特殊的物业使用人,其物业来源为政府规划,所从事的既非完全商业市场经营行业,又非政府公益非营利业务。因此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须考虑其性质,如按照商业用房及住宅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则不尽合理。此外,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小区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一般物业服务企业只负责提供小区内即幼儿园外围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事项,幼儿园的卫生、绿化、保安、设备维修等均由幼儿园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故,若按照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则与配套幼儿园的性质、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及承担的义务不相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
参考案例:(1)上虞市虞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多元艺术幼儿园、浙江多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6民终4090号】;(2)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第五园幼儿园与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7号】。
03
观点三:小区配套幼儿园位于小区范围内,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鉴于幼儿园的卫生、绿化、保安、设备维修等均由幼儿园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因此幼儿园的物业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及承担的义务酌情确定。
山东、河南等地相关司法裁判认为,现有法律并无任何有关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无需缴纳物业费或按照特殊标准缴纳物业费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幼儿园的卫生、绿化等均系幼儿园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仅提供幼儿园外围公共环境卫生、车辆进出秩序的维护等服务内容。若根据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则与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及承担的义务不相对等,权利义务不相一致,故应予调整。
参考案例:(1)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盛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6民终166号】;(2)青岛隆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启蒙幼儿园、胶南市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青民一终字第504号】。
04
观点四: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内的业主是实际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首先,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无需交纳物业费或按照特殊标准交纳物业费直接相关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参考案例:(1)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久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京02民终10285号】;(2)北京市平谷区蓝逸幼儿园与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京03民终13380号】。
结语
当前,就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按照何种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问题,尚无统一裁判规则。即使在同一地区法院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导致实践中对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收费存在混乱。虽然江苏省就此出具了专门的文件,但其他省市参照其规则裁判的案例并不多见。我们期待最高院能就此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以规范市场中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收费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