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法院判决就“强行解除”合同,这家大学主管的房企凭什么?

7月9日,《广西法治日报》、《南宁日报》等多家广西省市级媒体,陆续刊发了同一则名为《关于邕熙华府、邕熙华庭项目的声明》公告。

这则400余字的公告主要内容是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京投置业有限公司两家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联合体)就其管理的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产权方之间产生纠纷后相关合同并未解约的情况说明。

《声明》写道:“我方与南宁市天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正式签订《房地产建设项目管理及全案营销服务合同》,双方在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我方的工作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服务要求、资金垫付、项目管理、我方服务报酬、奖励机制、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目前我方与天鑫泽公司就该合同中某些条款存在歧义,为此我公司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21)桂01民初561号】。在该案中,我方要求天鑫泽公司返还我方垫资款本金以及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天鑫泽公司也于2021年6月18日就该案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尚未确认天鑫泽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前,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天鑫泽公司单方面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并无法律效力。期望各相关单位继续配合我方的工作。”

这场双方互诉金额均近亿元的官司所提到的邕熙华府、邕熙华庭项目位于广西南宁市博物馆附近距离邕江江畔不足一公里处。项目的土地产权方为广西医科大学主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天鑫泽。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天鑫泽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大股东为持股24.76%的广西医科大学。该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为现任广西医科大学副校长卿云波,持股3.2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2017年11月9日公示信息(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卿云波还兼任广西医科大学蟠龙住宅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声明中的联合体则是为上述项目进行项目管理、资金垫付、项目营销的乙方企业。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联合体起诉天鑫泽,天鑫泽反诉联合体的诉讼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份。

之所以要在权威媒体上发布声明是因为联合体认为,天鑫泽在法院尚未审理与判决的情况下向该项目参建企业发出公函表示天鑫泽已与该联合体解除了相关合同并要求所有参建方停止与联合体对接,改为由天鑫泽对接与管理,否则后果自负。

在联合体一方看来,未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合同依然存续有效是一种法律常识。天鑫泽在未经法院审理判决的情况下,就向相关项目参建企业定义合同解除是一种混淆视听的无理行为。

2021年7月2日,天鑫泽以红头函件方式告知联合体:因联合体拒不履行《房地产建设项目管理及全案营销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相关主要义务且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通知其解除《合同》。

天鑫泽在文件中提出: “我司已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手里的贵司诉我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1民初561号)中提起反诉,其中第一项反诉请求为解除《合同》。据我司了解,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18日向贵司送达我司提交的《反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已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为此,我司现依据《合同》第9.3条约定要求贵司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同一天,联合体也以盖章公函的形式向天鑫泽复函,联合体已充分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并要求天鑫泽支付垫资费等各类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针对天鑫泽引用的法条,联合体写道:“鉴于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故贵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规定,在人民法院尚未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前,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对比天鑫泽公函与反诉时提出的权利主张,会发现一个明显的“逻辑矛盾”。

天鑫泽给参建企业发出公函时明确表示其与联合体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是实际上,天鑫泽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却还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因为还没开庭。

如果不需要法院审理判决就能解除合同,天鑫泽为什么还要在反诉时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这一要求。是否解除合同到底是依据法院判决,还是由天鑫泽单方决定? 答案不言而喻。

就在联合体发布登报声明后不久的7月16日,天鑫泽也在《南国早报》刊登了一则声明。声明第一段倒数第二句写道:“我司决定反诉并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必须得到法院的审理与判决才能生效。而作为中国知名学府主管的房地产企业,天鑫泽竟然“抢先一步”,“自定义”了审判结果。

所以,如果败诉,天鑫泽要如何面对今日的“自行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