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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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为推销性保健药品,建立了三个微信群并担任群主,每天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电影和小说,供群成员免费观看,并在群内向群成员推销性保健药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中队在韩某建立的微信群内提取疑似淫秽视频链接50个,经鉴定,其中的43个视频链接具有淫秽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韩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放播**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放播**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