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EPC承包方需要充分注意进度支付条件及其证明材料,如果过于严苛,可能意味着业主没有钱。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陕西达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审判长姚爱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陇川鸿宇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PC承包方:陕西达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鸿宇安公司与达华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需满足以下条件:1、节点进度完成后,达华公司按照鸿宇安公司规定的格式及日期上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提供完整的进度款支付材料及证明文件。2、支付材料及证明文件包括:(1)进度款支付申请。(2)节点完工报告及验收证明。(3)与完成进度节点对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4)已完工程节点应提交的过程技术文件的交付证明;(5)根据合同规定在本次付款中增减款项的证明文件。
达华公司认为,应付节点工程款为:1、第一节点(主厂房基础出零米):2736万元(已支付);2、第二节点(第一榀锅炉钢架到达现场):1824万元;3、第三节点(主厂房土建结构施工完):1824万元;4、第七节点(#2锅炉基础交安,钢架开吊):1824万元。以上合计为8208万元。鸿宇安公司认为,其认可达华公司主张的第一节点工程款2736万元,但其余节点均不符合合同关于节点付款的条件(缺“技术文件交付证明”)。
争议焦点:第二、三、七节点合计5472万元进度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EPC总包合同》第二卷第5.2条关于“合同进度款的支付”约定:“……与付款有关的节点进度完成后,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及日期上报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按下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进度款支付材料及证明文件,由甲方代表审核确认最终支付金额。乙方满足下述第5.2.4条规定后,甲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5.2.3申请付款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文件:(1)进度款支付申请4份;(2)节点完工报告及验收证明;(3)与完成进度节点对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4)已完工程节点应提交的过程技术文件的交付证明;(5)根据合同规定在本次付款中增减款项的证明文件。5.2.4付款条件:(1)已经按5.2.3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并经甲方代表审核确认;(2)乙方已经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支付额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同时需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而达华公司在申请第一节点进度款时,提交的材料为:工程节点质量完成情况及进度款报审表;节点工程完工验收报告;(03)月份工程完成情况及节点款报审书(第01期)。监理项目部审核意见为:请业主审查并核定进度款。鸿宇安公司的意见为:确定本期应付工程进度款2736万元。故可以认定双方就第一节点付款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该行为仅意味着达华公司与鸿宇安公司就第一节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达成了一致,但并未改变《EPC总包合同》关于节点付款所需文件和请款程序的约定。根据《EPC总包合同》第二卷第1.2条(a)项约定,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约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第1.5条约定,除非用书面形式写出、标明日期、清楚的针对合同、并且有双方的授权人的签字批准,否则任何关于合同的补充和变更都是无效的。上述合同条款说明,如欲对节点付款所需文件和请款程序进行变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就第一节点付款而言,达华公司提供的材料并不满足《EPC总包合同》第5.2.3条之约定,而鸿宇安公司同意付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也仅涵摄第一节点付款,并不能延伸扩张解释为具备变更合同约定其他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达华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变更节点付款条件达成了新的书面一致。换言之,达华公司在申请第二节点、第三节点、第七节点工程款项时,仍需要按照《EPC总包合同》第5.2.3条约定提交材料,只有在履行该义务之后,方可请求鸿宇安公司支付。在达华公司履行该在先合同义务之前,鸿宇安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节点工程款。
达华公司提交的加盖该公司印章的第二节点请款材料包括:太原锅炉集团包装分厂产品交付接收清单表;工程节点质量完成情况及进度款报审表;陇川2×15MW生物质发电厂工程付款确认单;(10)月份工程完成情况及节点款报审书。上述材料并不满足《EPC总包合同》第5.2.3关于支付节点款所需全部材料的约定,特别是未按节点进度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导致建设方无法核算节点工程款数额,故鸿宇安公司拒绝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达华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自认,第三节点、第七节点的付款申请未提交。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达华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此种情形下,鸿宇安公司对上述两笔款项未予支付,亦具有合同依据。
四、启示与总结
EPC合同进度款支付条件中的证明材料不齐备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在EPC合同中,如何合理设置进度款支付条件及其对应的证明材料尤为重要。
我们以前在施工合同中设置付款节点和条件时都比较粗放,容易引发纠纷。比如“桩基完成支付500万元”,并未要求质保资料齐备和质量合格,一旦施工方桩基检测不合格时,发包方往往拒付进度款,施工方以拖欠进度为由选择停工,法院往往认为发包方没有依约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就是因为进度款支付条件约定比较粗放。
本案启示:合理设置进度款支付条件及其对应的证明材料,可以充分保障承、发包双方权益,预防或减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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