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简单来说就是基于设备的资产融资”。融资租赁实现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从内涵上来看,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通过融物方式解决融资问题的非公众金融机构,通过其特殊的结构化融资安排,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法律 、监管、税收、会计,对融资租赁和租赁有明确的界定。从法律角度看,只有融资租赁和租赁,没有经营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而租赁是服务性业务。从监管角度看,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由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租赁是服务性业务,无需监管。从税收角度看,融资租赁的营业额是按利息计,税也是按利息缴纳;租赁的营业额是按租金计,税也是按租金缴纳。唯一有模糊的是会计制度,融资租赁可以是金融业务,也可以是服务属性,根据残值风险的多少由谁承担来界定。
欧美及日本融资租赁的整体发展历程和现状,是与当时当地的时代背景、经济环境、金融政策、税务调控手段等密不可分的,融资租赁产品大致经历了分期付款、融资性租赁、余值租赁、经营性租赁、全服务租赁、使用量租赁的阶段,服务内容从单一到多元再到一体化,行业状况从未成熟到半成熟到成熟,总体上是围绕设备、资产来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其收益的多元化构成包括金融利差、规模化采购收益、余值(残值处理)、服务分成、生态收益等。国际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对我们回归租赁本质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很多融资租赁企业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根源的,也跟地方政府融资的历史背景有莫大关系,本质上来讲,这种业务有点类似于“类信贷”。随着“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的深入以及各类监管文件的颁布实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往开展的类似业务通道将越来越窄,需要回归“融资租赁的本质”上来,更好更快地开展设备租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进一步讲,从收益角度,融资租赁业务的收益来源要摆脱原来的单一“息差”收益,向资产本身价值、服务增值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