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最新案件 (黄坚明律师最新辩论)

黄坚明律师:相互指证之不实口供的危害性及辩护对策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根据真实案例实战辩护词改编,有删减及修改)

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原则,基于刑案的复杂性,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相互伤害的不实口供,也会出现相互推卸罪责的不实口供。一旦在具体个案的出现不实认罪口供,法律后果何在,无辜者被冤枉、被重判的情形是否出现?这就是我们经常思考的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具体个案对此进行分析说明。实证文书如下:本案单凭在案的*毒涉**同案犯李四口供,无法证实*毒涉**疑犯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反而恰好反证张三*毒涉**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一、被追诉人相互指证对方*毒涉**的口供真实性存疑

二审庭审中,李四当庭明确,其为何指证张三是此案系列*毒涉**案幕后毒枭,直接原因是其认为张三虚构了李四安排其到涉案银行取款的虚假事实,据此李四反过来指证张三是此案的幕后老板,但实情是现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三*毒涉**,也无法证明系李四安排张三到涉案银行取款。这进一步证实此案无法根据在案*毒涉**口供孤证定案。

二、支付高额报酬所对应的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

李四供述其从*毒涉**主犯张三、王五处合计收取贩毒报酬约2万元左右,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曾从张三收取大额报酬,一审判决所采信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曾向李四支付过大额报酬,更不存在支付上述2万元报酬给李四的情况。本案也没有一份证据证实张三曾向李四支付过下每次贩毒获利400元或其他金额的送毒报酬,这直接证实李四的口供有假。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证实李四口供明显涉及造假,起码是无法证实其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无法证明其口供与张三涉案行为具有关联性,这恰好证明李四口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购买*毒涉**工具之认罪口供不属实

李四口供明确,送毒马仔陈六替*毒涉**主犯王五找其购买或借用微信号及*绑捆**银行账户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本案不存在张三及王五两人共同找李四购买微信号及*绑捆**银行卡的情况,更不存在张三本人参与向李四购买或借用涉案微信号及所*绑捆**银行卡的情况,此事实直接证实张三*毒涉**一案入罪前提条件错误,更证实此案明显存在蓄意违法错判张三犯贩卖*品毒**罪的情况。

四、三名同案犯口供反证被追诉人不*毒涉**

一审判决认定张三是主犯的原因之一就是王五、张三两人一起找李四借微信号及银行卡以用于贩毒用途,但本案不存在张三指使陈六找李四借卡或借用微信号的情况,也不张三和王五两人共同借卡及共同购买微信号的情况,在案的王五口供、陈六口供和李四口供均证实借卡或借用微信号事宜与张三无关,也直接证实张三绝非此案*毒涉**主犯,而一审判决明显是错案。

五、审讯视频反证关键同案犯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

缉毒民警在审讯李四的在案审讯视频仅有视频画面,没有对应的讯问笔录,且涉案侦查人员直接对李四进行诱供的审讯视频,可直接证实在案的李四绝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明显涉及造假问题。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李四、陈六是从犯,径直重判所谓主犯张三的判决结果,恰好反证在案的李四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疑。张三在全案当中与陈某某涉案银行卡及其微信号对应的犯罪活动彻底无关的客观事实。没有剔除某某银行卡对应的洗钱金额及涉案犯罪事实,径直重判张三的判法也明显谬误。这再度证实此案明显是涉案侦控人员蓄意诱供及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冤假错案。

因此,综合在案的李四口供,根据讯问李四的在案审讯视频,再结合李四口供与王五、陈六口供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李四指证张三*毒涉**的全部认罪口供缺乏客观性证据佐证,缺乏有罪证据链佐证,为此我们坚持单凭李四口供不足以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

黄坚明律师:*毒涉**案相互指证之不实口供的危害性及辩护对策

黄坚明律师:*毒涉**案相互指证之不实口供的危害性及辩护对策

黄坚明律师:*毒涉**案相互指证之不实口供的危害性及辩护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