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建,法律界的风云人物,被称为“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独特的辩护方式受人追捧,犀利的观点引发讨论。
从业以来,由他经办的重大刑事及民事诉讼案件达1000余起,遍及全国。办案风格踏实细腻,除阅卷滴水不漏外,还多次特地为案件取证、调查奔赴外地;其刑事辩护更因睿智稳健而被称道,曾被当事人赞为庭上“迂回作战的枪手,不蕴不火的棋手,不屈不挠的格斗手”。由其承办后以无罪开释的各类悬疑案件不胜枚举。
吉林市连环杀人案、屈臣氏“搜身”案、生父杀子案(又称孽债案)、世博酒店“非法拘禁”案等都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被当地和全国的知名媒体跟踪采访。
翟建律师在工作之余积极致力于法学和法制改革的事业之中,除担任事务所主任外,亦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顾问、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维权委员会副主任、执业调解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这次他作为授课讲师来滳慧,终于有幸目睹其风采,对于刑事诉讼中举证的技巧,他有不同的意见。
本期 滳慧 律所智库专家,大名鼎鼎的刑辩律师——翟建!
威严是翟建给予我们的第一印象,国字脸,浓眉下射出两道冷峻的目光,仿佛在洞悉真相。在课程开场,他直言,介绍自己是只做刑辩的专业律师,不接受其他案件,民商事案件我不会,也不会代理,有一说一、单刀直入、语锋犀利的风格,不禁让人为之钦佩。
刑辩律师的责任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有冤伸冤,无冤求情这是翟建的观点,被告人确实有罪的情况下,刑辩律师应站对立场,作为律师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翟建律师办理过大量无罪的案件,但他认为无罪是无法证明的,偶尔被证明的也是例外,不是常态。刑事案件辩护的全覆盖,则是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司法正义。作为刑辩律师,主要责任就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诉讼中举证是意外,不举证是常态
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基石与核心,西方法谚称“举证责任是诉讼的脊梁”。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有什么不同或者关联呢?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怎样的呢?举证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翟建律师做了深入的分析。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订的,2013年施行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举证责任条款,即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因不举证而得到不利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就承担败诉的结果。这是一个绝对的原则,辩护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
翟建律师认为,不举证是常态,举证是意外,并不是所有证据都有可能收集的,作为刑辩律师,拿到案子之后,首先搞清楚控方证据能否使指控成立,客观证据能收集就要收集,主观证据有风险,风险在足以帮助你来*翻推**指控。越是对案子有利的证据,越劝说出庭,这一点上辩护人无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反驳不是证明
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第125条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获得制度及程序的保障、辩护权的实现方式及辩护人责任的科学界定等问题,却远未得到解决。证明责任无非是指一方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也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在诉讼法领域中,举证责任要解决的是谁有举证义务的问题。

翟建律师认为,辩护人的责任不应该是证明,应该是反驳。首先规定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其次、规定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加剧了控辩双方业已存在的不平等的诉讼地位,要求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某件事,本身在逻辑上就是一个伪命题。规定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削弱了刑事辩护的社会效果。
律师作为辩护人应该指出证明的不符合逻辑、虚假等信息。律师的举证是一种义务,在刑事辩护场合下,律师不是不可以举证,举证是一种权利,可行使这个权利,不行使也不是一种义务。
无罪无法被证明,被证明是例外
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全国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率不超过万分之八,无罪辩护是律师最高水平的体现。
翟建律师虽然办理大量无罪的案件,但他认为无罪是无法证明的,偶尔被证明的也是例外,不是常态,劝诫律师不要轻易去做无罪辩护。
律师的刑事辩护应该是“有效辩护”,“无罪辩护”不能变成仅仅赢得掌声不能赢得法官认可的“无效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法律专业人士,应该主导辩护策略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压力或家属压力。
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律师想有说服力,就要把对被告人最不利的证据找到,只有当把最不利的证据解决掉,或者变成有利证据,才有可能拥有最大的说服力。如今刑事诉讼的进步只是体现在程序上,程序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合理,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