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议中国航发涡轮院(624所)竞业协议,可能和你有关

中航创新竞业协议,中国航发燃气涡轮研究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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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创新竞业协议,中国航发燃气涡轮研究院待遇

最近关注到“中国航发涡轮院(624所)竞业协议”的问题,想着顺带科普一波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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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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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竞业协议?

部分涉及到公司核心业务的员工在入职时,除了与公司签订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外,还会被公司要求额外签订一份保密竞业协议(当然,包含在劳动合同里也是允许的)。

签订这份协议后,员工就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一旦违反约定,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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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签了竞业协议的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这么做的目的是防止员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带着公司的核心机密跳槽到竞争对手那上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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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什么标准吗?

目前来说这样的违约金没有什么特别的标准。

本猫认为,如果你真的面临这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当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O3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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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一条中的“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划定一个范围。一般指处于重要岗位的员工或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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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4

“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有啥区别?

竞业禁止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管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则是针对员工在离职后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上班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但在实践中这两个概念经常混为一谈,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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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就发放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现实中确实有在职期间就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况,分两种:

1、在每月发放的工资组成中单独列出一项“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费”,和每月工资一起发放给员工;

2、不包含在工资内,每月企业另外再向员工支付一笔“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费”。

这两种在职期间发放的经济补偿有什么区别?

注意,最大的区别就是:“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费”是不是工资里的一部分?

像第一种操作,“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费”包含在工资里,那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个bug,将原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恶意拆分出一部分定性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比如你本来约定的工资应该是5000,结果老板跟你说这5000里面有1000作为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你实际工资才4000啊!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在已有法院判例中,绝大部分法院对该种操作都作无效认定。

而第二种操作明确划分了工资与竞业限制费,即企业要求员工在离职后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提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有些地区的法院是认可这种操作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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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签!离职前签竞业限制协议要看双方的意愿。用人单位不能强迫你签协议。

如果单位因为你拒签而辞退你,有可能属于违法辞退

但拒绝签订竞业协议,不意味着你可以泄露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造成较大损失的,还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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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怕,这种情况下只要你履行了义务,公司就要按照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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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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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脱密期这种方式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因为这样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脱密期是否还适用的争议比较大,要视所在地区而定。

1996年颁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

在本猫看来,虽然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时,应该优先适用上位法。

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而作为劳动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是“下位法”。

毕竟现在距离1996年颁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已经过了20多年,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才行啊!

#你觉得竞业协议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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