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124模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PS:该文为 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节选),该事故为 高支模坍塌事故 ,以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安全管理,对自己和他人生负责!

PS:安全管理不容忽视,高支模搭设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搭设,不可疏忽大意。同时现场要加强管理和技术交底。

2013年12月11日23时30分左右,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进行2#高炉除尘框架浇筑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

一、事故相关单位  1.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3.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救援及迟报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2月11日13时,上海濑江公司浇筑班班长刘某军带领浇筑工张某明、闫某富、闫某胜、张某生、陆某帮、耿某道、张某峰在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泵工吴某鹏(负责操作泵车)配合下到港陆公司2#高炉除尘框架作业现场进行2#高炉除尘框架二层柱、梁板浇筑作业。浇筑前,刘某军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刘某军安排张某明负责扶泵管浇筑混凝土,陆某帮、耿某道负责用铁锹平整混凝土,闫某胜负责操作振捣棒振捣混凝土,张某生负责搬运振动电机配合闫某胜作业,闫某富、张某峰负责压面抹光。

13时10分左右,施工人员按照分工首先由东向西进行除尘框架二层柱浇筑作业。16时30分左右,施工人员浇筑完12棵二层柱后,开始浇筑除尘框架大梁。17时左右,除尘框架大梁浇筑完毕后,施工人员收工准备吃晚饭。19时左右,施工人员返回作业现场按分工由东向西开始浇筑除尘框架二层顶板,泵工吴某鹏为便于观察泵灰情况,上到除尘框架二层遥控操作泵车。23时左右,刘某军从二层顶板处下到地面,联系其他运输混凝土的罐车。23时30分左右,当浇筑作业进行到收尾工作时,张某明发现刚浇筑完的混凝土出现下沉,其立即向顶板西侧边缘撤离,同时向其他施工人员呼喊“快跑,顶板要塌”。

几秒钟后,当张某明跑至顶板西侧边缘时,顶板整体坍塌并带动二层柱倒塌,张某明顺势抓住顶板外侧脚手架,闫某富、闫某胜、张某生、陆某帮、耿某道、张某峰和吴某鹏随顶板一起坠落。随后顶板外侧脚手架相继倒塌,张某明也随之坠落。闫某富、闫某胜、张某生、吴某鹏被坍塌的混凝土及脚手架掩埋,陆某帮、耿某道、张某峰被脚手架挤压,张某明坠落后仅轻微擦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刘某军立即向上海濑江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军报告了事故情况。12月11日23时40分左右,张某军到达事故现场后向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李某君报告了事故情况。李某君在赶往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向路桥分公司安全科长曾某军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50分左右,上海濑江公司、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港陆公司相关人员及港陆公司内部“120”、遵化市消防人员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援。

12日零时30分左右,被挤压的陆某帮、耿某道、张某峰相继被救出,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闫某富、闫某胜、张某生、吴某鹏四名被掩埋人员分别于12日2时左右、4时左右、6时左右、8时左右被救出,并送往遵化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遵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吴某鹏、闫某富、闫某胜、张某生、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时20分、20时50分、21时20分、21时25分死亡。陆某帮、耿某道、张某峰经遵化市人民医院诊治确认为轻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高炉除尘框架结构。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位于港陆公司三区北门南侧。为 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裂度为7度。采用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 ,钢筋采用HPB300、HRB400钢材。 建筑物轴线总长30.65米、宽10.13米,建筑 高度10米 。框架柱轴线间距为6.13米,共12棵框架柱,柱截面600×750mm,结构四周在5米标高处设有单梁,截面350×500mm。顶板板厚150mm,局部250mm,主梁截面为500×1200 mm,连梁截面为300×450mm。

  1. 顶板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路桥分公司港陆工程项目经理部制定了《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主体框架结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了路桥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下发至分包单位上海濑江公司。经专家组研究分析,该《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要求。
  2. 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情况。经现场勘察并询问有关人员,2#高炉除尘框架顶板模板支撑体系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实际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主要有: 立杆间距《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为板下800×800mm,现场对残存架体实测值为1330-1510mm;架体内部未设置剪刀撑;支撑体系与主体框架未设置拉接;建筑物北侧脚手架地基回填土有水渗入现象。
  3. 混凝土浇筑情况。混凝土浇注方法基本正确,浇筑过程中未出现混凝土集中堆放现象。

(二)直接原因。   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架体失稳,导致顶板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1. 立杆间距不满足要求,承载力不够,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1.2条“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2. 架体内部未设置剪刀撑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4.8条第5款“ 宜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   3. 支撑体系与主体框架未设置拉接, 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4.8条第7款“ 应根据周边结构情况,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加强支架整体稳定性”。

(三)间接原因。   1.上海濑江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架子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整改意见有效整改,对建筑物北侧脚手架地基回填土有水渗入现象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在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

2.上海濑江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意识差,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且部分架子工无证上岗。

3.二十二冶集团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海濑江公司未按整改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有效整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上海濑江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4.港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高炉除尘框架工程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安全检查走过场,对施工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5.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遵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调整方案》(遵办字〔2013〕51号)要求(“负责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含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 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丁某丰,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架子工班长,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主体框架结构支撑体系搭设。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辞退。

2.胡某军,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队工长,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和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对验收不合格的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整改意见有效整改,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

3.张某军,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全面工作。现场管理不到位,在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下令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4.狄某成,男,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唐山工程项目的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5.娄某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机动科科员,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土建工程管理。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搭设顶板模板支撑体系和违规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元经济处罚。

6.贾某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机动科科长,负责2#高炉除尘系统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500元经济处罚。

7.张某科,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科科长,负责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依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降职处理,并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8.段某刚,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厂长,负责炼铁厂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

9.王某,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机动处工程科科长,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0.赵某天,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顾问兼现场检查科科长,负责公司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1.刘某华,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并向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李某民,男,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兼设备机动处处长,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5000元经济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对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全面进行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擅自施工等现象。

(三)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强化重要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对本岗位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判断识别能力,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要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遵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调整方案》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

(六)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