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置了5个月过渡期,自2023年12月1日生效。
在农贸市场里,打灯销售生鲜农副产品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新鲜“养眼”。
其实,肉还是那块肉,观感却差了很多。其“奥妙”全在灯上。
事实上,这是因为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为其所售生鲜农产品进行“补光”“美颜”。
这种专用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

目前,各地超市、菜市场等经营场所普遍存在使用“生鲜灯”现象,“光学营销”成为商家的惯常套路。
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使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
“生鲜灯”的使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同时,商家利用“生鲜灯”为有瑕疵的生鲜产品遮丑,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
有关专家表示,使用生鲜灯并不代表该档口所售卖的肉类、蔬菜、水果等品质一定不好,但这种灯光的确存在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法律人士认为,商家使用“生鲜灯”给产品“美颜”,这种“光学营销”可视为一种变相的广告行为。用灯光颜色改变肉类蔬果的“颜值”,目的是激起消费者购买欲,诱导其消费。如果商品存在变质等质量问题,那么商家用灯光遮瑕的行为就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以“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商家用灯光给肉类蔬果等商品“美颜”乃至遮瑕,在交易中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全面、不真实的信息,诱使消费者与其交易,这是一种不公平、不诚信的行为,涉嫌违法。
之前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纠纷时,认为判断是否欺骗消费者的关键,是商家所售卖的商品合格与否。如果商品质量合格,只是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这种情况并不违法违规。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这类“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禁止使用“生鲜灯”等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颜色、质地等重要信息。而“生鲜灯”的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
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5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商品“美颜神器”。在新办法实施后,应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