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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河南安阳公安破获一起校园贷案件, 受害者多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在校大学生。

该起案件中, 提供借贷的平台伪装成一个电子产品购买网站,用户可分期购买产品。
网站规定,用户点击分期购买商品,可把商品再转卖给其他商家,从而套取现金。
举例来说,实际操作时你将2000元的手机在平台上转卖,到手可能只有1200元,而套现后平台才会告知你,七天之后平台就要收回这笔钱。
虽然套现只有1200元,但是还款额却是购买时的2000元,如果不能按时还款,一天就要按照欠款金额的10%加收利息。

学生们面对这无力偿还的债务,会接受平台推荐的相似平台,循环这种操作,利息也随之利滚利达到一个惊人的数字。
随后平台会有各种各样的催债手段,在无休止的骚扰下, 两名大学生因被催收欠款导致重度抑郁,被迫退学;一名大学生因精神压力巨大跳楼身亡。
提到“校园贷”,大家第一时间想的不是给学生带来了多少便利,而是惊人利息、*力暴**催债、“裸贷”等负面词汇。

层出不穷的因校园贷引发的案件,也令人触目惊心。
校园贷诱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让我们认识到了治理的必要性。
然而,刑法没有所谓的“校园贷罪”,加之校园贷案件中行为人 多采取欺骗、强迫等一系列犯罪手段,更容易导致司法认定时产生混乱。

近期,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对此,刑法学界和实务界都议论纷纷,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套路贷案件尚且引起了如此大的争论,更遑论因校园贷而引发的案件了。
所以,就“校园贷”涉罪行为的认定来说,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二、校园贷的发展过程
“校园贷”也就是大学生校园*款贷**,是为在校大学生日常消费、学习或创业等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的一种 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等为载体的借贷产品。

“校园贷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从对象角度所做的一种描述,其实质是借款关系。”
校园贷严格来说有五类,第一是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是由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常见的有蚂蚁花呗、借呗等;第二是 分期购物的消费金融公司 ——如趣分期等。
第三是P2P*款贷**平台,如名校贷;第四是银行机构,由银行提供的面向大学生的校园产品,如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蜜蜂校园快贷”、青岛银行的“学e贷”等。

第五是线下私贷,以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为主体,其通常是非法违规的,往往随之存在着虚假宣传、收取超高费率等现象,也是校园贷乱象频发最主要的土壤。
校园贷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起步到休眠,再由兴盛到低谷的过程。
1.摸索期。21世纪初,招商银行发行了第一张针对学生的信用卡,由此打开了在校学生借贷的市场,随后多家银行也纷纷推出相关业务抢占市场。

2.休眠期。由于在校学生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其旺盛的购买欲,导致信用卡高违约率、高坏账率情况普遍。
在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规范信用卡办理的通知,“申请人未满18岁,不能向其发放信用卡,申请人年龄大于18岁的,必须要有第二还款来源。
并且提供书面的同意函”, 各大银行纷纷停止对学生信用卡的发放业务。

校园贷刚起步不久的浪潮随即褪去,进入休眠阶段。
3.兴盛期。随着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以高校业务为主攻方向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
再加上网购的兴起和大学生无节制的购买欲望,迎合了上述消费需求的校园贷也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

根据2016年1月易观智库的报告,“大学生的消费市场规模可高达千亿,而且在校大学生消费规模仍具有高速增长的潜力”。
4.低谷期。看似操作简单、便捷的校园贷,却伴随着种种不良现象。
在2016年, 校园贷引发的“裸贷”、*力暴**催债及自杀等社会事件集中爆发, 一时之间校园贷成为“过街老鼠”。

2017年9月教育部发文明确指出“取缔校园*款贷**业务,任何网络*款贷**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款贷**”,至此,校园贷跌入低谷。
三、校园贷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体出现了对资金的需求,学生群体也不例外。
校园贷就是此背景下市场的产物。与此同时,校园贷的负面影响也日渐突出。

近年来,校园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事件,其严重性和严峻的形势,让我们认识到,治理校园贷中出现的非法行为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一)校园贷刑法介入的质疑
- 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必要性,是指只有在某规范确实必不可少且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就包括谦抑性。
对校园贷进行刑法介入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国家可以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来预防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则是一种最后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校园贷呈现出业务规模和平台数量爆发式增加的特点,证明其创新性迎合了潜在的市场需求。

”对校园贷科以刑罚,不符合刑罚的谦抑性, 对于校园贷,应当首先选择用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调整,而不是诉诸刑法。
“法律与其指向恶不如指向善,法律禁止恶行是为了使人们只实施善行,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法是善与衡平的技术,换言之,善与衡平乃法中之法”。
- 不符合功利主义原则
功利主义属于道德哲学中的理念,其提倡获得“最大幸福”。

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校园贷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有限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放贷行为突破金融垄断,有利于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使用效率,若将之取缔,则有碍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大学生作为未来潜在的主要消费群体, 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合适的信用*款贷**,也有助于逐步培养大学生理性的消费观念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从而刺激经济增长,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上述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认识到了校园贷作为金融服务产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但同时,却忽视了某些极端的校园贷行为及其引发的乱象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经济及行政手段已经难以发挥正常的规制作用, 此时刑法若不再加以干涉,则会严重损害社会及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认识到校园贷的两面性,采取一分为二的观点对待校园贷行为。

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校园贷行为应当加以鼓励及引导,而对于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校园贷行为,应坚决*制抵**。
(二)校园贷刑法介入的肯定
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能一概禁止,却也不能一味放纵。

对校园贷进行刑法介入,就是要在对其风险进行预判,采取有针对性的行业措施予以治理和规范之后, 充分运用刑法的手段进行打击和制裁,以保护借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 校园贷具有的负面特性
首先,校园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校园贷的乱象行为危害的不仅仅是校园,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方面,其利率之高已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顷刻间使人债台高筑,难以负担。
另一方面,其后续*债讨**手段多样,有些甚至残忍,加之大学生还在象牙塔里,心理素质较差,因而才会产生一批 因无法承受不能归还高额欠款的心理压力,又不堪借贷平台不断侵扰而选择自杀的学生。
关于校园贷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的情况,笔者通过北*法大**宝网搜索“校园贷”的相关司法案例查询到:

在2017年至2019年的时间内,与校园贷有关的刑事案件精选案例总共15个,包括校园贷本身构成的诈骗犯罪及*力暴***债讨**的方式引发的犯罪行为。
校园贷*债追**手段的*力暴**化给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借贷平台一旦发现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就会采用*力暴**的手段进行*债追**。
根据检索到的案件显示,因借贷平台索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共有2件,均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此外有8起案件是行为人以校园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诈骗罪。

另一方面,校园贷也是其他犯罪的诱因。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显示,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于行为人为偿还校园贷的高额利息,铤而走险,实施抢劫、贩卖*品毒**等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 校园贷的乱象及衍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校园贷所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频发,近年来,校园贷所引发的恶性社会事件不断出现。

2016年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郑德幸在难以承受巨额校园*款贷**的压力下跳楼自杀。
2017年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学生朱毓迪欠下二十余万元校园*款贷**后选择自杀。
同年发生的“借贷宝裸条事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当下,在校园贷巨大利润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投身放贷行列, 这些人或许与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

如今校园贷案件频发,形势严峻,我们看到了治理校园贷的紧迫性,若再不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校园贷及其乱象行为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规制。
大学生、他们的亲友的日常生活遭到影响,程度严重的甚至影响到生存、发展的环境,普通民众也会对此惶惶不安。
再次,校园贷乱象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也称为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当前,我国刑法确实没有关于“校园贷”犯罪的具体规定,但对于校园贷引发的乱象行为,刑法条文的规定中已有涉及。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虽然并未提及校园借贷行为,但如果出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假借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的话,校园贷中的借贷平台可能构成诈骗罪。

又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实践中当借贷平台为索取欠款,而对*款贷**人实施*力暴***债讨**的行为方式的话,就同样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校园贷不同于正常的高额*款贷**行为。校园贷是 利用大学生接触社会少、防范心理比较弱的心态,进行短期、小额度*款贷**活动 。
表面上看这种借贷不存在问题,但是借贷平台通过设置“陷阱”,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正常借贷的20至30倍。

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借贷平台可能会采取*力暴**手段进行催讨,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犯罪,这样一来,会对学生们的人身安全、校园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其与高额*款贷**存在如下区别: 行为目的不同。
校园贷涉罪行为是以向学生进行*款贷**为名,行非法占有借贷人欠款之实,而民间借贷出借人的目的是拿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
校园贷涉罪行为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服务费、手续费或其他名目出现,民间借贷中则是以利息出现。
2. 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认识不同 。
校园贷的借贷人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知如果正常还款,虚增数额无需归还。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则在签约的时候对本金之外高额利息已经明知需要归还。

3.出借人对违约态度不同。
校园贷涉罪行为的借贷平台为了达到占有借贷人财产的目的,往往采取失去联系等特殊的方式故意造成其违约;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侵犯客体不同。校园贷涉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种类广泛,包括 借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了公共秩序以及金融管理秩序 。而民间借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不同 。校园贷涉罪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犯罪活动,要打击。
而民间借贷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法定额度内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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