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大队正在城区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环境,但仍然还是有驾驶员心存侥幸,屡教屡犯。11月15日,执勤交警查获一名屡教不改的驾驶员。

当晚,执勤交警在古城区民主路开展工作,23时20分许,路上行驶的一辆云P号牌中型普通客车停靠路边接受检查,驾驶员和某未能提供驾驶证,属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民警依法采取了扣留和某驾驶的云p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让民警感到吃惊,驾驶员和某有一段“曲折”的历史。

2014年3月10日,和某在古城区境内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处2000元的罚款。
2016年4月21日,和某在古城区树底路段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当时和某持有B2驾驶证),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依法罚款500元并处拘留、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和某这次的违法行为,属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法律小讲堂
对于和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和某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将对其驾驶证记12分,罚款300--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由于驾驶员和某上一次的违法还尚未处理,截止目前,其驾驶证累积记分已达24分。
和某的“违法史”可以用两个词形容——屡教屡犯、屡教不改,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处。
交警提示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其驾驶证,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就要注意啦,这就需要驾驶人重新申请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驾驶机动车。

对于和某这样累积记分达到24分的又是怎么处理呢?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需要重新申请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合格后,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