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头条#【金乡县未来城小区购房补贴已停发一年,官方回应】
金乡县未来城小区购房补贴问题,已停发一年,政府迟迟不给解决方案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济宁市金乡县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金乡县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经核实,1.您反映的为援手安居公益项目。“援手安居公益”扶助计划的公益方向是对购房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进行住房安居、置业的购房补贴资助,帮助弱势及老龄群体提高购房能力,降低支付负担,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和家庭抗风险能力。 2.根据甲方(济宁市援手安居公益基金会)与乙方(购房户)签订的《安居公益扶助补贴资助协议》第三条款约定:甲方将补贴款按月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购房资助补贴支付的起始日为购房者付清全额房款签订本协议的次月10日(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付清全部房款:若按揭购房,则为购房首付款,按揭款支付全部到账,以相关财务付款凭证为准)。第七条款约定:甲方对乙方的购房困难资助的购房补贴活动是独立的公益扶助行为,与其他第三方不存在法律连带关系。第十一条款约定: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可在甲、乙双方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济宁市援手安居公益基金会是济宁市的社会组织。2019年7月8日,济宁市民政局对包括济宁市援手安居公益基金会在内共13个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济民函〔2019〕58号)。 4.2008年11月6日,在民政部办公厅给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8〕225号)中,对撤销登记的定性及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①关于撤销登记的定性问题,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即社会组织依然有义务偿还其债务,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②关于撤销登记的程序问题,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注销,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注销社会组织。 5.经济宁市民政局核实,2022年11月,济宁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慈善总会、济宁市金色阳光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签订《终止援手安居公益扶助项目委托协议书》,终止了委托发放援手安居公益扶助款事宜,济宁市金色阳光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不再代发购房补贴款。 6.因双方签订的《安居公益扶助补贴资助协议》第七条款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的购房困难资助的购房补贴活动是独立的公益扶助行为,与其他第三方不存在法律连带关系。就协议当事方(济宁市援手安居公益基金会)被济宁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后,甲方(济宁市援手安居公益基金会)就补贴资金发放问题违反双方协议第三条款约定,按照双方协议十一条款约定,应当通过法院提请诉讼。已建议您收集证据,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