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和开设赌场罪判罚案例 (网络赌博开设赌场判刑真实案例)

导语:

想发财致富无可厚非,可枣阳男子褚某兵、吕某品却不务正业,在一宾馆内经营赌博网站,安排王某林、褚某民帮忙邀人参与网络赌博,一个多月的时间提取赌资及获利达16.9万多元,四人最终身陷囹圄。

近日,枣阳法院以开设*场赌**罪,判处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林、褚某民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名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涉嫌开设网络赌博案一般几年起步,开设网络赌博案最新判决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在微信群内参与“龙虎和”赌博输钱后,二人商量通过代理赌博网站并帮忙下注赚取返点。

2018年5月,被告人吕某品、褚某兵投入9000元钱,被告人吕某品通过微信联系“金洋娱乐”赌博网站上级代理“司令”获取到该赌博网站的一代理账号,二被告人在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帝皇宾馆登记住宿房间内,使用住宿房间内的电脑及手机拉人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宣传“龙虎和”的赌博玩法,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活动,先接受他人投注,再使用代理账户在“金洋娱乐”赌博网站上帮助他人进行投注。

每开一局,赌博网站就将中奖金额及投注金额7.5%的返点返入代理账户内,被告人褚某兵将代理账户绑定自己建设银行卡进行提现,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兑付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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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被告人王某林、褚某民经褚某兵介绍,先后到枣阳市帝皇宾馆内帮助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组织他人实施赌博活动。

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先后从赌博网站代理账户内提现169967元,账户内余额为2545.368元,获利部分除去开支后,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各分得4700元,被告人王某林分得1700元,被告人褚某民分得1300元。2018年7月,公安机关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王某林、褚某民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赌**;被告人王某林、褚某民明知褚某兵、吕某品实施开设*场赌**的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系开设*场赌**的共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场赌**罪。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开设*场赌**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是*场赌**的组织者,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王某林、褚某民为*场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褚某兵、吕某品、褚某民、王某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场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具体规定: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场赌**,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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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玲玲

审核:孙滨 汪璐 褚楠

出品:湖北日报襄阳分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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