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案件维权
案情简介
陈先生于2003年在彭阳县建设了一家砖厂,该项目经原彭阳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彭计经发200341号文件批准,2015年该县境内省道改扩建,县政府做出了《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机砖厂的公告》,包括陈先生砖厂在内的四家机砖厂关闭取缔。
眼看多年心血就要付诸东流,情急之下陈先生来到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砖厂环保关停,找吴少博律师
面对一纸公告应该如何应对?
一、 在详细研究案件材料的过程中,律师敏锐地发现该关闭取缔公告中存在着严重问题,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撤销《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机砖厂的公告》最为关键。首先,在接到该公告后,律师指导陈先生向该政府书面提出异议,提交了三次,但并未得到回复。其次,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还是《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当中,均没有依据证明该县政府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但政府在庭审答辩和提供的证据中有上述法律作为依据。
二、 砖厂证照齐全,县政府在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非法砖厂,律师除了将营业执照等证件准备齐全,还施以妙计,将县政府和县工会颁发的“先进单位”、“模范典型”等多个荣誉作为证据,以证明政府曾承认砖厂的合法性,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基于以上两点,律师主张撤销《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非法机砖厂的公告》,并主张确认拆除的砖厂是陈先生的合法利益,以备后续申请国家赔偿。
陈先生最担心的问题被本所律师运用法律*器武**彻底解决,本所律师以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实战经验成功使法院将关闭取缔的公告撤销,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补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又一次彰显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办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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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应当将强制执行的内容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在送达催告通知书和发布公告之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没有自行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应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而不是行政行为完成后收集补充的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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