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送别袁老每句文案都让人泪目 (用法律守护每一颗稚嫩的心)

一缕米香,

一阵稻浪,

一方禾田。

巨星陨落,

国人泪目。

今天,举国哀悼,依依送别袁隆平院士。这位91岁的老人,以祖国和人民需要为己任,以奉献祖国和人民为目标,一辈子躬耕田野,脚踏实地把科技论文写在祖国大地。

袁老是“杂交水稻之父”,生前非常关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曾亲自参与过不少大要案的办理,提出了“司法为种业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护、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殷殷期盼。作为时常与种子保护打交道的知识产权法官,除了深切缅怀袁老,更加坚定了用法律守护植物新品种的决心。

用法律守护每一颗稚嫩的心,今天送别袁老每句文案都让人泪目

自2017年1月1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成立至今,共审结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共223件。一穗穗“宁麦13”(小麦),一株株“临稻16”(水稻),一粒粒“齐黄34”(大豆),一颗颗“蠡玉88”(玉米)的背后,不仅仅凝聚了育种人献身农田的无怨无悔,更彰显着最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司法力量!

下面我们通过3个案例,来看看司法力量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筑成的堡垒。

一起案件,创设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新案由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396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

基本案情:

江苏农科院育成“南粳9108”水稻新品种,并于2010年12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于2015年5月获得授权。2011年4月,该品种被许可给原告高科公司以独占方式实施,许可费为450万元。2014年,南通原种场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了“南粳9108”水稻种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品种初审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南通原种场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高科公司享有追偿的权利。高科公司主张按照一年的许可使用费作为品种使用费的计算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南通原种场支付新品种使用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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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追偿权制度设置是基于授权过程中的“早公开,延迟审查”原则,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补充和对品种权人创新的补偿,即赋予权利人对申请至授权期间的他人未经许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利益追偿,以鼓励和补偿其在育种方面的创新和付出,体现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本案探索了追偿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包括保护范围、构成要件、行为性质以及使用费计算方法和依据的认定等,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同时,也提醒种业从业者,在新品种追偿期内,未经许可进行生产和销售,则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及纠纷特点,在2020年颁布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确立了新的案由: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植物新品种原种,无明确约定应不予返还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003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50号

基本案情:

史净泉系“苏科麦1号”植物新品种权利人,2013年起,史净泉与江苏润扬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小麦品种的授权生产、销售事宜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终止合同继续履行,润扬公司向史净泉支付品种权使用费及违约金。2018年,史净泉又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润扬公司归还“苏科麦1号”小麦原种2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未约定润扬公司应向史净泉归还原种,史净泉自身负有生产“苏科麦1号”育种家种子、保存“苏科麦 1 号”种子资源的义务,据此驳回史净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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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植物新品种种质的培育、繁殖、推广过程都存在不少变数,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果品种的一致性、稳定性变差,使得种子不得不退出市场,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原种作为繁殖材料的重要载体,对于育种家以及品种权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原种的占有、使用、处分属于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重要条款。原种返还不属于被许可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返还原种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销售白皮包装种子,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22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12号

基本案情:

“金粳818”水稻品种于2018年11月8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9年6月11日,金地公司在地王公司购买到白皮包装“金粳818”18410斤,支付货款46025元。金地公司“金粳818”水稻种子的利润在2-6元/斤。地王公司称其2019年销售的常规稻种为100万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王公司未经许可采用白皮等不规范包装方式销售种子,侵权方式隐蔽,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不仅侵害了金地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也严重损害了种子生产销售秩序,并可能严重损害品种购买者、种植者的利益,故对金地公司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即按照赔偿计算方法所确定赔偿数额的三倍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为2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恶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近年,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呈现多发、隐蔽性强等特点。“白皮包装”非常多见,不仅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给粮食安全生产带来隐患,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也使得权利人取证和维权更加困难。本案在证据、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基本的赔偿责任,再根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乘以适当的倍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用法律守护每一颗稚嫩的心,今天送别袁老每句文案都让人泪目

我们失去了巨星,我们更要赓续星光。

用法律保护好每一粒米,用法槌守护好粮食安全,是知识产权法官对袁老的另一种致敬!

袁老,您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