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四年一届的欧洲杯对于球迷来说,无疑是一场饕餮盛宴,6月28日,欧洲杯1/8决赛结束了全部8场较量,1/4决赛对阵也随之出炉。

其实,当我们球迷在熬夜看这场赛事的时候,背后也隐藏着很多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欧洲杯还没有开赛的时候,财大气粗的央妈就率先在自己的官网上发出声明:
根据中央电视台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UEFA)签订的协议,中央电视台拥有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包括开/闭幕式、所有比赛赛事以及由赛事衍生的各项活动等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利。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是唯一获得授权通过互联网、手机及新媒体客户端独家转播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的新媒体机构。除中央电视台自有网站及自有新媒体平台以外,中央电视台未向任何第三方分授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新媒体权利。
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视频网站、手机运营商、IPTV、APPs、OTT等)未经中央电视台书面授权均不得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通过任何方式使用或转播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视音频内容。中央电视台将加大对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转播的监控维权力度,对任何形式的侵权盗版及盗播行为必将依法予以追究。

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央妈已经获得了赛事转播的垄断版权。但是尽管如此,在互联网的大时代之下,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对于欧洲杯赛事的翻录转播的问题,仍然是很难做到垄断直播。很多新媒体纷纷打起了“擦边球”,不让我们直播,还不让我们讲解吗?

其实,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有明确规定的是两部法律:
一、《著作权法》以明晰权力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中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表演权等问题都适用于体育知识产权。
二、2006年通过并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尽管有两部法律能够约束和规范体育知识产权,但现在新兴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出现,这两部法律很难对于他们的存在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从而导致侵犯体育知识产权的问题愈演愈烈。
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问题较为复杂,首先是主题文体,因为赛事和赛会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比如策划方、组织方、投资方、参赛方、场馆方、设置方和*放播**方,这些主体具体如何来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权、摄制权、信息转播权等,是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明确的。谁来行使权力?向谁行使权力?……这样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判断都需要依照明确的条例。否则一旦发生问题便很难判断责任,从而导致著作权或版权无法实现。现在学界、实务界都在进行这方面研究,所以,我相信未来的几年中针对这样的问题能够摸索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体育直播理论上属于中国的著作权法的范畴,它是否受到著作权所保护的一种作品,在国内法律界一直是有争议的。体育直播是由赛事制成的,有很多的运动员,里面有各种肖像权等等。前不久,一家新媒体由于足球转播赛事而导致了一场法律纠纷,判决里表示体育的赛事直播、足球直播有一定的原创性的,所以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存在争议,不过从现有的法院判决可以看出,中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问题还是报以倾向性保护的态度。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平台和技术的出现,从很大程度上给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问题增添隐患。例如人在欧洲通过新媒体技术通过网络实时转播、直播现场,从法律上来说肯定是侵犯了摄制权和广播权,但是却很难对于当事人进行定性和监管。
除此以外还有一类情况,人在大陆,通过新媒体平台和技术翻录或是转播央视体育频道的赛事,而央视的独家转播权肯定受到了侵害,但是由于网络技术追查难、违法成本低等原因……从而让许多侵权行为逍遥法外,但我相信,在未来我们通过多方的努力和监管可以实现更好、更理想的体育知识产权环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新媒体平台要进行自我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制止,不能到事情发生再去挽回!
第二、中国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急需更新和完善,因为只有法律作为体育知识产权的底线,机构维权才有底气和意义。
第三、适当调整侵犯体育知识产权问题的惩罚政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类似侵犯广播权和摄制权的问题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作为大陆的独家赛事转播的央视则要花费数百万美元来购买转播权,从违法成本的角度来说太多廉价,无法起到震慑和制约的作用。
欧洲杯赛事引发一场全民狂欢,作为知识产权的“砖家”面对这些版权问题!里妹儿觉得,新媒体技术、直播媒介这些体育赛事的版权“擦边球”防不胜防,对于侵权的行为,只有提高侵权的成本才能起到震慑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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