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披露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被告途家网支付违法解除张某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8万余元。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3日张某入职途家任销售运营(后调整为审核编辑和质检),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不接受调岗,途家最终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N+1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加班工资因证据不足,法语未予以支持。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张雷于2018年8月13日入职途家在线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运营。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雷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显示,途家在线公司系基于降本提效,配合2019年途家房源增长目标,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张雷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途家在线公司以此为由与张雷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张雷担任产品与运营部审核编辑岗位工作,且张雷、途家在线公司均认可张雷所从事的审核编辑岗位已外包,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张雷主张在职期间估算每天存在2小时延时加班,并提交了《途家FAST计划倡议书》。但该倡议书无法证明张雷是否实际按此执行。在途家在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张雷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张雷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被告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7 891.51元;
2、驳回原告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